警界王成忠案辩护词首次曝光

警界王成忠案辩护词首次曝光

辩护词

— —张某玩忽职守案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提及人民警察,我想大家脑海中都会闪现勇擒歹徒、英勇无畏的画面,那熠熠生辉的警徽,那首《少年壮志不言愁》,都使我们对人民警察心生崇敬之情。然而此刻,站在被告席的张某以及旁听席的他的家属,已经心灰意冷。辩护人黄奥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辩护人聂朋雷曾在公安一线工作十年之久,在接受张某的委托之后,了解到张某的遭遇,两名辩护人内心久久不能平息,夜不能寐。今天参加庭审的控、辩、审、被告四方均是现在或曾经从事法律职业,在这一特殊的境遇下,让我们重新审视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张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合议庭审视,供合议时参考。

一、张某行为是工作失误而非工作渎职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据此可以得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严重不负责任且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对于工作职责的未正确履行或不履行必须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工作失误与工作渎职两者虽极为接近,但在法律性质上却大相径庭,工作失误属于工作人员基于一般过失心理下实施的错误行为,具有普遍性,任何人也不能杜绝自己从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而工作渎职则属于不法行为。虽然说工作失误与工作渎职在责任主体、行为方式和后果上均为相似,但两者存在质与量的不同。

首先,工作失误主要表现为工作不严谨细致、不认真、马虎,主观上是一般过失心理,而工作渎职则将行为目的与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或放任状态,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行为,行为人极端不负责任或故意放纵,使之导致严重危害。

其次,工作失误的危害程度极低,一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可予以弥补,比如,前科证明忘记制作,而在退查时一并提交。而工作渎职则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后果难以弥补。

究于此,辩护归纳本案起诉书指控张某的渎职行为为以下几点:一是朱甲作为大队负责人只是案件审核人,案件的直接承办人李乙、张某是周丙等人开设赌场案(以下简称周丙案)、黄丁等人开设赌场案(以下简称黄丁案)的责任人;二是在周丙案汇报会作出“加紧工作、收集证据,同时与县检察院沟通,如不能批捕就取保候审”的决定后,没有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及相关材料,仅做口头交流及决定对周丙取保候审;三是按照周丙等人供述获利数额,暂扣周丙人赃款53万元;四是董戊到案后未继续收集周丙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五是对在侦卷宗提前归档;六是周丙案在侦查期间周丙等人又再次违法犯罪;七是在未核实周庚的犯罪前科及是否涉嫌累犯情况下,致使周庚、徐辛未报捕而直接取保候审;八是未以共犯移送周庚、李壬、徐辛,做出终止侦查、治安处罚;九是反馈扫黑除恶线索答复周庚等人不构刑事处罚。上述行为是工作失误而非工作渎职。

二、A县公安局侦办刑事案件是集体负责制

辩护人在此首先申明,无意替被告人推脱责任,因为无论是个人负责还是集体负责都不构成玩忽职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分工,公安机关承担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行使侦查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法官已基本实现独自办案、独立负责的诉讼体制。但,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并未改革,仍是集体负责制。理由是: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半军事化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上令下通,且公安机关具有半军事化性质的行政机关,遵行令行禁止,是一支纪律严明的集体,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仍然带着浓厚的行政、军事色彩。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有侦办刑事案件的权力,周丙案、黄丁案的承办单位应当是A县公安局。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法制部门、刑事技术部门、网侦部门、技侦部门、视侦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共同组成侦办刑事案件的集体,并不能认为行使侦查权的就是两名承办人,办案责任仅是由两名承办人承担。

(三)公安机关的内控机制亦能突显是集体负责。A省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实行五级把关制(部分地区是四级把关制)。五级把关是指在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审核审批研究按照侦查员、办案部门法制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人、公安机关负责人等层级依次把关,确保案件依法办理。换言之,侦查员仅具有建议权,且处在最底层,每个把关层级都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案件依法办结。《A县公安局案件汇报制度》、《A县公安局案件审批制度》可以证实,A县公安局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控制的十分严格,要求法制部门提前阅卷,上会讨论研究决定,这也充分说明具体案件承办人没有话语权。

(四)主办侦查员制度正在试点,并未推行。公安机关正在试行刑事案件由一名民警主办负责、其他民警辅助办理的制度,但仍未付诸实践。辩护人并非替张某开脱责任,推向其他责任人员,而是想说明认定侦查员是玩忽职守行为,必然要考虑权责相当,没有那份权力,也不应承担那份罪责。一位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贿赂的办案大队大队长在卷宗中却以审核人的身份出现,实在耐人寻味。负责侦破本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治安管理大队,大队才是办案部门,县局是办案单位,对外负责的是县局,中队只是内设机构中的内设机构。大队长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大队全面工作,且分管刑事侦查工作。

(五)刑事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一般都是从侦查员开始,到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案件研究会议决定通过。提出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撤案、移送审查起诉等等的处理意见都是先由侦查员开始,侦查员必须提出拟处理意见,而这种意见仅是建议,最终还要层层审查和报批。另外,张某等人提出拟对周丙取保的意见也是朱甲要求的,张某等人是在执行上级命令,而张某并不知朱甲受贿违法办案事实。因此,审查一项侦查行为是否存在错误问题,应当通盘审查。如果因为提出一个建议而获刑,辩护人认为今后无人再愿意担任案件承办人。

三、前科证明及材料对两案做出决定没有实质性影响

前科证明及材料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侦查卷宗需要附送的材料之一。辩护人尽可能的尝试检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未见有对前科证明及材料的何时调取和附卷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向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问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制作前科证明。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调取判决书等。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之所以制作前科证明及调取前科材料,是为下一步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作参考。究于周丙案和黄丁案,辩护人认为周丙和周庚的前科证明及材料是否制作和调取,对两案做出决定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以下分案论之。

(一)办案单位依法讯问了周丙、李壬、周庚、徐辛等人前科情况。阅卷可知,2015年5月28日,陈癸、吕木两位讯问人第一次讯问周丙时问明了违法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理情况[1];2017年9月18日,李子、杨丑两位讯问人第一次讯问徐辛时问明了违法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理情况[2];2017年10月12日,余寅、李子两位讯问人第一次讯问周庚时问明了违法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理情况[3]。侦查员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案都是涉案人数众多的大案,A县公安局也是以抽调多人侦查,不可能让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由李乙和张某讯问,上述三组侦查员在第一次讯问了三人前科情况,即视为专案组正确履职。

(二)移送审查起诉前制作前科证明和调取前科材料符合侦查习惯。在法律规范未明确何时制作和调取时,不仅张某、李乙,乃至所有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的习惯亦是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制作和调取。在周丙案交予A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后,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决定书提出“补充宗某、周卯前科记录查询,以及2018年11月徐花因开设赌场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证据材料。”[4]充分说明刑警大队在如此重视的情况下仍然忘记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制作前科证明、调取前科材料。

(三)张某并没有疏忽大意忘记汇报周丙、周庚等人前科,亦不是故意隐瞒。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上会研究前,办案部门都要将卷宗材料报送法制部门阅卷审核,法制部门可以查阅到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询问情况,张某亦没有故意毁灭、隐藏讯问笔录的行为。张某等人提出取保候审的处理意见是基于其他原因,有没有前科并不是能否逮捕、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

(四)证据不足才是对周丙取保候审的主要原因。逮捕的条件必须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前提,前科问题仅是在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考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周丙案中,在周丙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能够证实是周丙开设赌场的证据有黎某、刘某、何龙、唐贝、何某平、阮某、宋某笔录,能够证实是刘午开设赌场的证据有刘午、周丙、范某、王某、徐某传、詹某笔录。因赌博案件发生侦查之前的两至三年,赌资和赌具早已无法查找。在证据存在巨大冲突矛盾且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当然不符合逮捕条件,侦查员提出直接取保候审意见也是实事求是之举。从客观角度出发,王某、喻某、章某、吴某等人亦明知周丙案证据不足,存在矛盾。此外,周丙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强制措施条件,对其适用五种强制措施任何一种,也不能认定张某的行为渎职。

(五)周庚、徐辛等人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及同地位人员李壬的不批捕才是对周庚、徐辛取保候审的重要原因。有关普通赌博犯罪的司法解释十分简单,并未涉及望风人员如何处理。2010年0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这样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辩护人认为,同为赌博罪解释可以参照适用。甲县公检法机关于2018年下半年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对开设赌场中望风(放哨)、提供场地人员应当按照开设赌场共犯论处达成共识。辩护人在检索2015年以来安徽地区特别是Q市地区的开设赌场案件判例,大部分公安机关对望风人员均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与周庚、徐辛同犯罪地位的李壬提请批准逮捕没有获批,周庚又是投案自首,侦查员以此认为没有提请逮捕的必要符合办案规定。我们必须以当时的司法环境评判张某等人行为,不能以现在案件处理的结果去非难那时的A县公安局。

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有关疑难个案口头征求意见是常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大控方,配合地更加密切。基层公安侦查员大多数并不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在遇有疑难复杂问题,经常到相邻对口的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征求意见,而此类征求意见都是非正式的、口头的。在没有正式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检察官也不会出具任何书面意见,检察官的回答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个人见解和观点,仅供公安机关决定时参考。这种工作模式在司法实践极为普遍。如若要求公、检两家的所有工作上的咨询、沟通全部以书面公文形式进行,未免过于教条,也脱离工作实际。

本案中,大局长说到建议法制和办案单位向检察院沟通一下,“沟通一下”就是指到检察机关口头征询意见,而并非正式提请批准逮捕。公诉人曲解、改变了公安机关原会议记录内容:一是会议记大吴局长发言“鉴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性,这几天也要加紧工作”,公诉人改为“要求两承办人加紧工作”,加紧工作并只是对两个承办人提出。二是会议记录大局长发言“建议法制和办案单位向检察院沟通下,如果能捕就捕,说不能捕就取保候审。”公诉人增加“同时”两字和“批”字,且认为李乙、张某未向本院报送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及相关材料。

五、周丙开设赌场案侦办陷入僵局

2015年7月20日,在研究周丙是取保候审还是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汇报会上,法制大队王洋、治安大队朱甲、局长大某均提到此案特殊[5]。2019年5月17日副政委张水询问笔录这样记载:“周丙开设赌场案件侦办过程中,我记得财政局原局长陈林曾经找过我和大局长,……希望我们能够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追缴赃款。”[6]在这种背景下,A县公安局在该案先期投入大量警力抓人追赃,在41.2万元赃款退还后,因证据出现矛盾而不得不释放犯罪嫌疑人,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仍潜逃在外,案件陷入僵局。这样一个“烂摊子”最后丢给两位可怜的承办人手中。敢问,在当时情境下,此案交给我们在座的任何一位,你们该怎么办?

在案件长期陷入停滞状态、其他案件、工作不断涌入的情况下,张某、李乙对内勤要求案卷归档的工作催促之下,使卷宗归档,辩护人认为归档是意外事件,且对周丙案的办理不会有实质影响。

从每次的案件汇报表和李乙、张某所做笔记可以看见[7],两名承办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案件每向前推进一步,请示一步。两人4年来共办理55起刑事案件,办理治安案件70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0-400人次,还有日常的报表、考核、检查等等工作,人不是机器,机器超负荷运转也会罢工,谁能理解基层民警之苦。张某整理出了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的工作记录共合议庭参考。

从时间跨度来看,该案确实挂案四年之久,但从客观原因方面分析,有以下几点导致承办人陷入客观不能,无法结案。

(一)案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显然,由于范辰、周丙、宗某、董戊等全部陈述赌场是刘午开设,刘午本人又投案自首,供述赌场是由自己所开,致使本案证据矛盾无法排除,当然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

(二)案件不能撤销。证据不足并不是案件可以撤销的理由。在县局已经将追回的赃款提前发还情况下,更不可能撤销案件,否则赃款必须退给犯罪嫌疑人。

(三)继续侦查只能成为众多审核审批人规避自身责任的口头禅。我们检、法、律每日接触的都是已经摆在面前的卷宗,却不了解在这卷宗背后,刑事诉讼的前沿,侦查也是一门科学,是科学就没能违背规律、定律。终有些真相在特定环境下是无法查清的。

1.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办理现场赌博案件基本以抓现形为主,这与办理网络赌博和利用赌博机赌博案件截然不同。网络赌博和利用赌博机赌博,都会留下大量物证,便于收集固定证据。而利用一般赌具的现场赌博案件,以收集固定言辞证据为主。周丙案是数次犯罪,且发生2011年至2013年间,且在浙江有犯罪前科,反侦查意识十分敏锐。该案立案于2015年5月25日,犯罪现场遭到破坏,赌具和赌资不复存在,参与犯罪的人受制于周丙的要求和威胁,全部串供。在周丙等人取保候审以后,专案组人员已全部回到原工作岗位,治安大队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最大最原始的警种,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旧的案件未结,新的案件已来,张某有何德何能破解此局。

2.不能以现刑警大队已查清周丙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倒推张某严重不负责任。2019年1月22日,刘午询问笔录记载:刘午因故意伤害在逃,宗某找到刘午,在宗某、周丙的要求下为他们顶包。于2015年6月21日主动投案自首。2018年下半年,刘午从网上看到了Q市扫黑办发布的公开征集刘三、周丙等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通告后,才敢于向公安机关说出真话。[8]辩护人也看到,刑警大队出具的周丙案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具体到七年前的某一天,甚至可以精准到赌博用了几小时,辩护人十分佩服现在的侦查机关的神勇和智慧,在犯罪嫌疑人周丙“零口供”的情况下定案。但这不能倒推得出,张某在当时有条件、有智慧、有能力侦破该案。

3.要求张某对周丙案继续侦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如前文所述种种,该案陷入三难境地。董戊到案后的供述无法为该案侦破提供任何线索。案卷的归档,完全是由于内勤人员和李乙、张某的误操作所致,是意外事件。因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的材料卷宗必须有结案的文书,例如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即便案卷已归档,亦不影响该案继续侦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们首先选择的是应当相信侦查员依法办案,而不是持有一种怀疑的态度去审视侦查员的所有行为。我们如何期待李乙、张某在大队长朱甲已经受贿、涉案人员已经串供、县局已经定过退赃即可取保候审的总基调的情况下,侦破此案。

六、周庚等人被转处符合法律规定

累犯的设置为了对再犯者给予更严厉的惩处,突出刑法特殊预防。审查行为人的两次犯罪行为,当然要分开独立审查,而后考虑累犯、数罪并罚等问题,在后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已经被判处的前罪因素不再考虑范围之内。如前文所述,依据司法解释和办案实践,周庚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周庚是否构成黄丁等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有无前科不是必要条件,而是要看是否符合刑法构成要件,再结合司法解释的拟制因素和司法惯例,以此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周庚等人终止侦查、转作治安处罚是正确的,且经过县局层层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必须审查上述事项。黄丁案在县局移送审查起诉后,A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6日两次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9]中并未提及周庚、李壬、徐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问题。A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28日刑事判决书[10]这样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程度,仍属于一般共同犯罪阶段,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更为恰当,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检察院和法院在相关文书中都未提及周庚、李壬、徐辛涉嫌犯罪,在当时情形下,间接认可公安机关转处行为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五项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该刑事政策,也可以证明公安机关的处理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同时,治安大队以周庚等人不够刑事处罚作为答复回复扫黑办并无不妥。朱甲于2019年6月26日在甲县监察委员会供述称:“核查表是行动中队李乙拿给我签字同意的。”[11]张某于2019年在监委供述称:“但是这份反馈表不是我写的,反馈表上我也没有亲笔签名,我的签名是打印上去的。”[12]可以证实,张某并不知情。

七、周丙等人发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周庚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侦查员的实施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按照事实认定与规范评价二元区分的思路,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首先判断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判断这种事实因果关系是否属于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法律因果关系。[13]辩护人在前文已经论述否定了张某行为是玩忽职守行为,因此,即便周丙等人发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周庚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和运输、贩卖毒品犯罪,评价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危害结果与张某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重点是张某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才可以认定其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在司法认定时,要注意区分不作为的玩忽职守与作为的玩忽职守。作为的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对社会上存在的危险源提供了客观帮助,帮助已有的危险源向具体的危险转化;不作为的玩忽职守,则多表现为对社会上现有的危险或潜在的危险不控制、不制止,未能合理监控危险源。虽然作为与不作为制造危险的方式不同,但两者同样都由于违背法律义务与职责要求,减弱了国家管理应有的强度或者使社会管理的某个领域处于管理失控状态,从而对行为对象带来了受侵害的危险。公诉人认为,周丙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周庚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和运输、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张某行为所致。辩护人认为,危害结果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是周丙等人在周丙案进入停滞期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在行为人周丙等人自己主观意识支配下进行的,张某并没有纵容、教唆、暗中配合等作为行为,且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惩处;二是周庚等人在取保期间再犯开设赌场、运输、贩卖毒品,张某并不知情,且没有纵容、教唆、暗中配合等作为行为;三是不仅是张某,所有公安承办人都难以保证所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不再犯罪其他犯罪,不能期待A县公安局非法羁押周丙、周庚等人,以此保证不再实施犯罪行为;四是张某、李乙能否追究周丙刑事责任在于该案能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周丙、董戊、徐人、徐辛等人所犯其他犯罪事实即便是铁案也无助于解决周丙开设赌场案;五是解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再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能评价为是侦查员不作为、未控制住危险源所致。即便将周丙等人收押进入看守所、监狱,其仍有可能再犯罪,如此归责岂不荒唐可笑。

八、侦查员因过失行为即被评价认定为恶势力的“保护伞”不能成立

“保护伞”一词,并非法律用语,一般是指对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价,后来延伸至包庇、纵容恶势力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74集)关于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2号)司法观点这样表述:“寻求非法保护”,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俗称“保护伞”(具体详见附件一),这是能够找到的明文对“保护伞”的解释。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主观心理应为直接故意。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包庇”应与包庇罪同义。“纵容”的释义是指放任,不加拘束,无所谓,主观心理应为间接故意。即便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犯罪,而玩忽职守的主观心理是过失,行为人张某能否在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包庇、纵容恶势力,显然不能成立。

警徽荣耀,热血铸就。就在昨天,公安部新闻发布:公安部赵克志部长在安徽看望慰问基层民警并调研时讲话中得知,仅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280名公安民警、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公安民警、5699名辅警因公负伤。就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香港警察奋战在处置暴乱的一线,警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的群体。辩护人坚决支持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保护伞”犯罪,清除公安机关害群之马。同时也希望,合议庭能够体恤一线基层民警,综合考虑周丙案、黄丁案的时代背景,公平公正审判此案,莫拿张某、李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结果作为他人政绩的报表内容,莫让以张某、李乙为代表的“老实实干型”的基层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

此致

A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黄奥、聂朋雷

发布于 2021-04-12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