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与水之喻——浅谈东西方文化中“公平”的形象

天平与水之喻——浅谈东西方文化中“公平”的形象

在法律文化中,“公平”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价值理念。而为了反映这种理念,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文化都将“公平”具象为一定的物的形象来展现,使之更为直观。

先来说西方文化中“公平”的形象。在西方文化中,公平的象征是天平,至于为何采用天平来象征公平,其意义也颇为明显:天平能准确地反映出它所称量的两边的物体的重量是否相等,从“相等”这个角度而言,的确反映了公平的特点。所以在西方象征正义的“正义女神”的形象中,女神一手执天平,反映公平,而另一手执宝剑,象征着维护正义的力量。

▲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一手执天平象征公平,另一手执宝剑象征维护正义的力量

而在东方,传统文化中并不采用“秤”或者“天平”的形象来象征公平,而是采用了另一种物,那就是水。这从《说文解字》中对“灋”(即“法”)的释义便可见一斑。《说文解字》对“灋”字的释义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也是为什么今日我们所使用的“法”字是“氵”字旁的原因。尽管对于“平之如水”存在不同的解释角度(有人认为这里的“平之如水,从水”是指法有驱逐之意、裁判之功能,置罪者于水上,使之随流漂去。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但从文义的角度的解释,这里显然还是把“水”看作是公平的象征。

如果本着把法视为正义象征的一般观念(当然,实证主义法学派可能不这么认为)那么,中西方文化中的“正义”的形象还是颇有相似之处,都认为正义包含着“公平”(天平、水)以及“惩罚和力量”(刑、宝剑)之意。但东西方对于“公平”的形象描绘则可谓是大相径庭。下面将从这两种形象的特点出发,对中西方文化中“公平”的形象的特点进行描述和比较。

首先是西方文化中的“天平”形象。选择“天平”这一形象作为公平的象征,可谓是十分自然的,原因已如前所述,在现代中国,“天平”也已作为“公平公正”的象征而深入人心。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这种“天平式公平”的观念也可谓俯拾皆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以及近代民法的平等原则。在这种观念下,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部分,被抹去了出身、财富、地位、天资等等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差异,而统一作为无差别的“人”而看待,这样,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个人都是相等的,法律的天平不会倒向任何一方。这种观念发展到极致,以至于原先根本不被作为“人”看待的企业乃至于国家也被赋予某些“人格”,同“人”一样被放到法律的天平上,平等地看待。正如孟德斯鸠的名言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个人都是一个国家。”通过这样的处理,人和人,人和企业及国家,企业及国家之间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他(它)们在法律上,乃是完全平等的。

反观东方文化,尽管东方并非没有天平或类似的器具,但东方文化却并不选择这些器具来作为公平的比喻,而是选择了“水”这一意象。但水的形象,却是变动不居的,正如《孙子兵法▪虚实篇》中所言:“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制胜者,谓之神。”水的变化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能用来象征战场上变幻莫测的形式,为何还要采用“水”来象征“公平”呢?那是因为水尽管变化无穷,但整体却是颇为稳定的,譬如正常状态下的河面、湖面、海面,尽管里面的细小波浪层出不穷,但整体看上去却非常安静而平稳,有一股水流涌起来,就有一股水流陷下去(波浪形),使得整体上的观感抹去了这些细小的波动,呈现出“平”的形象。反映在法律文化上,便是一种变动不居的处理问题的智慧,但追求的是整体上结果的公平。这从苏轼的名文《刑赏忠厚之至论》中可见一斑。苏轼在该文中写道:“”夫君子之已乱,岂有异术哉?时其喜怒,而无失乎仁而已矣。《春秋》之义,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因其褒贬义,以制赏罚,亦忠厚之至也。”在苏轼看来,喜或怒,赏或罚,也是可以变动不居的,但要“无失乎仁”,如果把公平看作是“仁”的应有之意的话,那么这里的公平观体现的就是“水”的特征,手段时刻变化着,但围绕着“公平”的原则,追求的是结果的公平。

比较东西方文化中“公平”的形象,可以发现这样的特点,西方的公平观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天平只能机械地反映其两端的物体的重量是否相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实质上并不平等的两样东西,为了求其平等,也要对其做某些处理,使之变成相等的。这种公平观在近现代遇到很多问题,引发了诸多批评,如产品生产商、大企业等面对一般的消费者、劳工,具有在财力、信息等方面的巨大劣势,这时再一味将之处理成平等,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甚至诱发了经济危机。因此,西方立法者此后又对包括民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正,更加注重具体情境下对弱者的保护,从而使得原本机械式的“天平式正义观”具有了某种类似“水”的动态性。而东方的“水式公平观”在很早就意识到了在保持原则的情况下注重具体情境中结果的妥当,体现了处理问题的高超智慧,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如何在具体情境中把握公平的原则,并无一个明确的可以适用的标准,这样往往会陷入过分强调特殊性,忽视一般法律规定的权威,乃至于“严格立法,选择执法”的困境中。

由此可见,不论是“天平”还是“水”,都只能是对公平的某一个侧面的描摹,都有其不足之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较为妥当的路径。

编辑于 2017-11-22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