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贪腐 2000 万退赃 8000 万获判从轻,多出的 6000 万是怎么回事?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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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全程参与过一起案子,外籍人士在国内诈骗,我去当翻译,从警察抓回来审讯一直到出庭受审,都是我。

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检方必须出具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法庭采纳,作为定罪依据。

然而很多时候,由于证据灭失或者证据有瑕疵,是不能被当做证据的。

我帮忙审的那个人,只是诈骗团伙中的一个,能够坐实就是他的那一部分,只有二三十万,而他实际参与的金额,有一百多万。

但是没办法,多出来的一百万没有足够的证据,因此不能被采纳。

这个案件应该也是同理,有明确证据的部分,两千多万,没有明确证据的,六千多万。这六千多万就算他死不承认,最后也有办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他主动退赃是好事,但是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我这个小老百姓觉得无法接受。

“实际上,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此前的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可能是第一次抓的时候退8000免刑,这次又继续按规矩退吧,故事应该挺有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