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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2014
3男女控私设油库
作者: admin

(森美兰.芙蓉4日讯)3名在贸消部“定点”行动中涉及在芦骨设立非法油库而被捕的华裔男女,今早被带上芙蓉地庭面对7项控状,惟3人皆否认有罪,获得法官获准以不同数额保释外出,案展10月10日及13日过堂。

3名被告分别是卓英山(33岁)、卓英胜(29岁)及吴素梅(29岁,2名男被告属兄弟关系,后两者则是夫妻关系,他们被贸消局官员扣上手铐,押上法庭面审。(以上人名译音)3名被告中,卓英山面对一项指控,获准以3万令吉保外,卓英胜与吴素梅两夫妻则各面对3项指控,每项控状保释金为2万令吉,两人总共须缴付12万令吉保释金,才得以保外候审。

主控官:国家损失约5万

主控官副检察司西瓦拉祖在庭上要求法官卡玛鲁丁勿让3被告保外,因被告私设油库,已造成国家蒙受经济损失约5万令吉。

卓英胜与吴素梅两人代表律师杨德业表示,两名被告遭当局扣查后,银行户头已被冻结,油站仍须继续营运,他希望法官获准被告保外,并保证被告会准时出庭聆讯。

法官在聆听控辩双方陈情后,宣布以每项控状10万令吉批准被告保外。

而卓英山代表律师马哈德仁则指出,被告已申请新的油站营业执照,因此,他认为10万令吉保金过高,法官过后批准以3万令吉保外。

西瓦拉祖也建议法庭扣留被告们的护照,同时须每月到警局报到,法官最终仅接纳扣留护照的建议。

根据控状,卓英胜与吴素梅被控于今年3月5日上午11时,在波德申芦骨的油站,作为油站持牌人,在油站内囤积4万4千628公升汽油中,其中2万7千300公升属非法收藏的私油,因而抵触1961年统制品法令21条文。

第二与第三项控状则是指两人在同一天及地点,无法向执法单位出示柴油以及汽油仓库记录簿,包括柴油交易日期、数量与价格等,均抵触了1961年统制品法令22(1)条文。

卓英山则被控于上述同一日期及地点,非法持有2万7千774公升的柴油在油槽罗里内,同样抵触1961年统制品法令2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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