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的收集和運送

尋找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

詳情請按此。

收集服務

收集醫療廢物然後運往持牌處置設施的工作,須由持牌收集商按照廢物收集牌照內訂明的規定進行,並須完全遵守規例的規定。

向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時,應使用工作守則所訂明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持牌收集商應檢查及確保廢物容器已按本守則所訂定的規定,適當包裝、密封和標識,方可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第 3 組的醫療廢物(人體和動物組織)應放入專用大型流動收集箱內,而不得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混合存放。假如廢物產生者(例如一些醫院)已在貯存期間把醫療廢物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持牌收集商便應確保該等大型流動收集箱已穩妥關上和扣緊,並已經按照工作守則的規定標識後,才可接收。

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在收集廢物時把醫療廢物從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轉移至另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至於一些廢物產生者的處所無法讓大型流動收集箱進入,則可先用較小型的收集箱向這些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然後將廢物轉移至大型流動收集箱。該等轉移操作須受廢物收集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收集次數

廢物產生者和持牌收集商應根據醫療廢物的性質和數量來議定收集的次數。為盡量減低醫療廢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應避免長時間貯存醫療廢物。表 2 列載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收集次數的指引。

表 2: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次數

醫療廢物組別 收集次數
第 1 組──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每2星期一次*(1)
第 2 組──化驗所廢物 第 5 組──敷料 每日一次*
第 3 組──人體和動物組織 每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5度以下,不少於每10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0度以下,則每月一次)
第 4 組──傳染性物料 每日一次
第 6 組──其他廢物 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一併收集,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收集
備註(1):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可因應情況減少收集次數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收集廢物相隔的時間可以較長,第 1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個月收集一次;而第 2 及 5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星期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的運送

  • 大型流動收集箱

    收集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統一規格及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提供。每個大型流動收集箱均印有「CLINICAL WASTE」和「醫療廢物」的黑色中英文字樣。而盛載需冷藏醫療廢物的收集箱,則印有「CLINICAL WASTE FOR REFRIGERATION」和 「冷藏醫療廢物」的中英文字樣;所有收集箱均附有黑色的國際生物危害標誌。盛載第 3 組的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黃色的。每個收集箱都附黑色的獨立編號,以供識別和記錄。

    大型流動收集箱都符合下列的規格:

    • 只用作貯存已包裝好的醫療廢物;
    • 有蓋並可以扣緊;
    • 可防止內載物濺溢及雨水從蓋子滲入;
    • 可防止蟲鼠匿藏及醫療廢物在邊緣或縫隙積聚等;
    • 可供多次運送和重複使用;以及
    • 可易於以蒸氣消毒或除污。

    應保持大型流動收集箱於良好狀態和清潔衛生。大型流動收集箱在裝卸醫療廢物以外的時間,應蓋好和扣緊。

  • 大型流動收集箱的裝卸

    把大型流動收集箱裝上或卸下收集車輛時,應小心謹慎。負責的員工應:

    具備所需的能力和受過適當的培訓,並在監督及經授權的情況下執行是項職務;以及

    穿上適當的防護衣物,例如手套、工業安全鞋、圍裙和口罩。

    持牌收集商應確保所有大型流動收集箱均已蓋好和扣緊,才裝上收集車輛。車輛載貨間的門在進行裝卸以外的時間,應穩固緊鎖。

  • 收集車輛及船隻

    運送大型流動收集箱時,應把收集箱蓋好和扣緊。所有大型流動收集箱,無論是否載有廢物,均應牢固在收集車輛內,以防在運送途中滑動或翻倒。

    以陸路運送醫療廢物,應使用專用車輛,並遵守廢物收集牌照的規定。用作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應具備以下特點:

    • 配備裝卸大型流動收集箱的機械設備,以盡量減少人手操作和員工接觸收集箱的機會;
    • 能確保大型流動收集箱在運送途中可以穩固在車廂內,並保持其在良好和衛生的狀態;
    • 設有獨立駕駛室的全密封式貨車,或設有密封固定隔板把駕駛室與載貨間永久分隔的單體式車輛;
    • 載貨間設有足夠通風及照明裝置、有可以上鎖的門、防濺溢,及可供徹底清洗和消毒;
    • 備有工具箱,以進行簡單的修理;
    • 備有足夠的安全設備、除污及清潔工具和物品以處理濺溢事故(例如個人防護衣物、備用膠袋和利器收集箱、消毒劑、粒狀吸收劑、刷子、拖把、鏟和水桶等);以及
    • 備有合適的通訊設備,例如流動電話,以便與處置設施經營人和環境保護署人員聯絡。

    車輛的前後部分應展示適當的警告牌,清楚顯示車輛載有醫療廢物。

    應在車輛上容易接觸到的地方,放置最少一個容量不少於 2 公斤的乾粉式手提滅火筒, 或其他不低於英國標準BSEN 3-7:2004 所界定的 5A 及 34B 級規格的同等防火級別的滅火筒。

    用於收集、搬移或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應 -

    • 保持在良好狀態,能夠在道路上安全使用,及每星期至少清潔一次;
    • 在車輛內發生濺溢事故或受到任何醫療廢物污染後,立即徹底清洗和消毒;
    • 嚴禁運載食品或藥物、或任何需要清潔衛生狀態的物料;
    • 嚴禁運載醫療廢物以外的其他物品,除非車輛已進行徹底清潔和消毒;以及
    • 嚴禁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運載任何其他廢物、物料或物品。

    載有醫療廢物的車輛不應處於無人看管狀態,除非車輛已妥善上鎖,並安全停泊於偏遠位置,例如遠離公共道路和住宅的空地。

    運載大型流動收集箱的船隻應備有適當的設施,以確保可以安全和穩妥存放及裝卸收集箱。船隻應具備與車輛相若的安全預防設施,並因應實際需要作出適當的改動。

    運載醫療廢物的工作,應在曾接受培訓的操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以確保廢物得以安全妥善處理。

  • 由廢物收集商把醫療廢物送交至持牌處置設施

    持牌收集商須在收集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後 24 小時內,將該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醫療廢物由裝上收集車輛至送抵持牌處置設施,應停留在同一車輛內。應避免把醫療廢物由一部廢物收集車輛轉移至另一部廢物收集車輛,除非在運送源自離島的醫療廢物時,需把廢物從船隻移送往車輛(或由車輛移送往船隻),或在遇到意外或緊急情況下,又或在獲得適當授權下。

    持牌收集商應事先與持牌處置設施的經營人聯絡,就廢物的送交時間、數量、處理步驟及其他程序,作出適當的安排,以便接收該醫療廢物。

    若持牌收集商不能在 24 小時內送交醫療廢物,他須依照牌照的要求,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通知環保署。在此情況下,持牌收集商應將廢物保持在良好衛生的狀態,以及防止讓公眾人士接觸。應將第 3 組的廢物冷藏在攝氏 5 度以下。持牌收集商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安排將該醫療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並於其後向環保署作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有關事件的資料,如涉及的廢物量、收集日期、無法在收集後 24 小時內將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的原因、送交處置設施前的廢物貯存方法及資料,和送交處置設施的日期。

醫護專業人士自行送交醫療廢物

本身是醫護專業人士#的廢物產生者可自行將醫療廢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他們亦可指示屬於醫護專業人士的員工代表他們送交醫療廢物。在這情況下送交醫療廢物,必須先獲發醫療廢物產生者地點編碼,出發前填好醫療廢物運載記錄。負責的醫護專業人士應採取以下措施以符合法例規定﹕

  • 每次不可攜帶 5 公斤以上的醫療廢物;
  • 不可以這種方式送交第 4 組的醫療廢物;
  • 第1组的廢物須放入能防刺穿、防破碎及防滲漏的容器内(例如:利器收集箱);
  • 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須放入堅實物料製造、防潮及防漏的容器內,而該等容器在正常處理的情況下,不會被扯裂、撕開或破裂;
  • 須妥善包裝醫療廢物以防止濺溢,並按《醫療廢物工作守則》附件C所載規格標識醫療廢物容器;
  • 只可使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所界定的私家車作為送交醫療廢物的運輸工具;
  • 須在 24 小時內將醫療廢物直接送抵青衣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或獲授權的收集站,並在送交途中不得讓該醫療廢物處於無人看管狀態;以及
  • 帶備足夠及合適的急救用品,及清理濺溢醫療廢物的適當用具(如備用紅色袋和利器收集箱),以便應付濺溢,可參考《醫療廢物工作守則》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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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護專業人士包括

詳情記錄在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內所列舉的條例的定義。

## 私家車指經構造或經改裝為只用作運載司機及不超過7名乘客及其個人財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傷殘者車輛、電單車、機動三輪車或的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