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把醫療廢物從產生的源頭與都市固體廢物或其他廢物分隔,並應妥善包裝以便安全和穩妥地在場內暫時貯存,以待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應按照工作守則就各組廢物所指定的包裝規定處理。了解更多。
包裝
用作包裝醫療廢物的容器須為防漏、防潮和堅固,而該等容器在正常處理的情況下,是不會被撕開或破裂的,以確保廢物處理者和公眾不會接觸到醫療廢物。該等容器應屬一次性使用,而不應重複使用。容器在離開廢物產生者的處所前應予以密封。不同組別醫療廢物的適當容器及其顏色載於表1。
表 1: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的包裝規定
醫療廢物組別 | 容器類別 | 顏色 | 密封方法 |
---|---|---|---|
第 1 組–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 利器收集箱 | 黃色 | 專用密封方法 |
第 3 組–人體和動物組織 | 厚質膠袋 | 黃色 | 塑膠繩 |
第 2 組–化驗所廢物 第 4 組–傳染性物料 第 5 組–敷料 第 6 組–其他廢物 |
厚質膠袋 | 紅色 | 塑膠繩 |
第 1 組的廢物 — 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所有經使用或受污染的利器應放入利器收集箱內。有關利器收集箱的規格載於工作守則。
第 3 組的廢物 — 人體和動物組織
人體和動物組織、器官及身體部分應放入黃色膠袋內。若產生少量的該等廢物,亦可將它與其他組別的廢物一同放入紅色膠袋內,只要該等廢物不會產生惡臭等滋擾。有關膠袋的規格載於工作守則。
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
第 2、4、5 及 6 組的醫療廢物可一同放入紅色膠袋內。
在密封容器前,不應盛載醫療廢物至超過顯示容器最高容量 70% 至 80% 的警戒線。包裝和密封容器時應格外留神,以確保沒有醫療廢物黏附在容器的外層表面。
利器容器應以專用密封方法或膠紙妥為密封。密封膠袋時,應穩妥地緊束膠袋的頸部,以防止醫療廢物濺溢。建議採用如圖 1 所示的「鵝頸結」封口方法。
不應使用釘書釘或金屬線圈密封或標識盛載醫療廢物的膠袋,以免弄傷處理廢物的人員或損壞其他膠袋。以塑膠完全包裹的金屬線圈,則可用作密封膠袋。如醫療廢物含有液體,建議可使用熱封法密封袋口,以防止液體濺溢。
圖 1:醫療廢物袋的封口方法
每個醫療廢物容器均須附有一個符合工作守則規定的標識。須把標識穩妥貼於或印於容器的顯眼位置,以確保標識上的資料清晰易見。了解更多。
預印了標識的醫療廢物袋
醫療廢物容器經妥善密封和標識後,應移送往場內貯存設施暫時存放,以待收集。在移送廢物的過程中,應謹慎處理廢物容器,亦不應任由容器處於無人看管狀態。
應以專用手推車在處所內移送醫療廢物。手推車的設計和構造應按照下列規格:
廢物產生者應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地方,在場內作暫時貯存醫療廢物之用。貯存地方應接近醫療廢物產生的源頭,以盡量減省處理廢物的工作和方便管理。
貯存地方應最少有三面以圍牆、間隔板或圍欄圍封,並堅穩豎立及固定在貯存地方上。圖 2 顯示貯存地方的其中一種間隔設計。視乎廢物的產生量,亦可使用如圖 3 顯示的可以上鎖的小型貯存櫃。在許可的情況下,貯存地方內的所有醫療廢物均應存放在大型流動收集箱內。
貯存地方的設計需視乎所涉及醫療廢物的數量和類別。貯存地方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和規格:
可能會迅速腐壞的醫療廢物(例如含有人體或動物組織的廢物),應以冷藏方式貯存,以防止產生惡臭等滋擾。
用作存放含有液體的醫療廢物的貯存地方,應採用防漏設計,以圍阻溢出的廢物。假如出現廢物濺溢的情況,應迅速將貯存地方徹底清潔和消毒。
放置醫療廢物於貯存地方時,不應擠壓廢物容器,以免損壞其包裝。亦應盡量避免堆疊醫療廢物袋,以免令其破損。
取得環保署署長授權的廢物產生者,可以使用其產生醫療廢物的處所(例如醫院、診所、醫科化驗所)作為「場內收集站」,提供暫時貯存地方,以接收該廢物產生者在其他處所產生的醫療廢物或由其他小型廢物產生者所送交的醫療廢物。
擬設立場內收集站的廢物產生者,必須取得環保署署長的授權,並遵從該授權內所列明的條款,詳情可向環境保護署索取。授權管制的目的是要盡量減低收集站的運作對環境污染和對公眾衛生可能構成的風險。
持牌收集者在其廢物收集牌照內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亦可設立醫療廢物收集站。該等收集站的運作,須符合牌照內所列明的規定。
把醫療廢物從其他小型廢物產生者的處所送交收集站的工作,須由醫護專業人士根據工作守則的規定進行。經營場內收集站的廢物產生者須核對和確定廢物送交者的專業身分,亦須擬備一份廢物送交記錄,並向送交廢物的人士發出該記錄的副本。場內收集站的經營人須保存有關記錄,並在環保署署長要求時出示,以便查驗。該記錄須包括以下及授權內所要求的資料:
收集醫療廢物然後運往持牌處置設施的工作,須由持牌收集商按照廢物收集牌照內訂明的規定進行,並須完全遵守規例的規定。
向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時,應使用工作守則所訂明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持牌收集商應檢查及確保廢物容器已按本守則所訂定的規定,適當包裝、密封和標識,方可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第 3 組的醫療廢物(人體和動物組織)應放入專用大型流動收集箱內,而不得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混合存放。假如廢物產生者(例如一些醫院)已在貯存期間把醫療廢物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持牌收集商便應確保該等大型流動收集箱已穩妥關上和扣緊,並已經按照工作守則的規定標識後,才可接收。
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在收集廢物時把醫療廢物從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轉移至另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至於一些廢物產生者的處所無法讓大型流動收集箱進入,則可先用較小型的收集箱向這些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然後將廢物轉移至大型流動收集箱。該等轉移操作須受廢物收集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廢物產生者和持牌收集商應根據醫療廢物的性質和數量來議定收集的次數。為盡量減低醫療廢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應避免長時間貯存醫療廢物。表 2 列載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收集次數的指引。
表 2: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次數
醫療廢物組別 | 收集次數 |
---|---|
第 1 組──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 每2星期一次*(1) |
第 2 組──化驗所廢物 第 5 組──敷料 | 每日一次* |
第 3 組──人體和動物組織 |
每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5度以下,不少於每10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0度以下,則每月一次) |
第 4 組──傳染性物料 | 每日一次 |
第 6 組──其他廢物 | 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一併收集,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收集 |
備註(1):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可因應情況減少收集次數 |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收集廢物相隔的時間可以較長,第 1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個月收集一次;而第 2 及 5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星期收集一次。
收集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統一規格及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提供。每個大型流動收集箱均印有「CLINICAL WASTE」和「醫療廢物」的黑色中英文字樣。而盛載需冷藏醫療廢物的收集箱,則印有「CLINICAL WASTE FOR REFRIGERATION」和 「冷藏醫療廢物」的中英文字樣;所有收集箱均附有黑色的國際生物危害標誌。盛載第 3 組的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黃色的。每個收集箱都附黑色的獨立編號,以供識別和記錄。
大型流動收集箱都符合下列的規格:
應保持大型流動收集箱於良好狀態和清潔衛生。大型流動收集箱在裝卸醫療廢物以外的時間,應蓋好和扣緊。
把大型流動收集箱裝上或卸下收集車輛時,應小心謹慎。負責的員工應:
具備所需的能力和受過適當的培訓,並在監督及經授權的情況下執行是項職務;以及
穿上適當的防護衣物,例如手套、工業安全鞋、圍裙和口罩。
持牌收集商應確保所有大型流動收集箱均已蓋好和扣緊,才裝上收集車輛。車輛載貨間的門在進行裝卸以外的時間,應穩固緊鎖。
運送大型流動收集箱時,應把收集箱蓋好和扣緊。所有大型流動收集箱,無論是否載有廢物,均應牢固在收集車輛內,以防在運送途中滑動或翻倒。
以陸路運送醫療廢物,應使用專用車輛,並遵守廢物收集牌照的規定。用作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應具備以下特點:
車輛的前後部分應展示適當的警告牌,清楚顯示車輛載有醫療廢物。
應在車輛上容易接觸到的地方,放置最少一個容量不少於 2 公斤的乾粉式手提滅火筒, 或其他不低於英國標準BSEN 3-7:2004 所界定的 5A 及 34B 級規格的同等防火級別的滅火筒。
用於收集、搬移或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應 -
載有醫療廢物的車輛不應處於無人看管狀態,除非車輛已妥善上鎖,並安全停泊於偏遠位置,例如遠離公共道路和住宅的空地。
運載大型流動收集箱的船隻應備有適當的設施,以確保可以安全和穩妥存放及裝卸收集箱。船隻應具備與車輛相若的安全預防設施,並因應實際需要作出適當的改動。
運載醫療廢物的工作,應在曾接受培訓的操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以確保廢物得以安全妥善處理。
持牌收集商須在收集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後 24 小時內,將該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醫療廢物由裝上收集車輛至送抵持牌處置設施,應停留在同一車輛內。應避免把醫療廢物由一部廢物收集車輛轉移至另一部廢物收集車輛,除非在運送源自離島的醫療廢物時,需把廢物從船隻移送往車輛(或由車輛移送往船隻),或在遇到意外或緊急情況下,又或在獲得適當授權下。
持牌收集商應事先與持牌處置設施的經營人聯絡,就廢物的送交時間、數量、處理步驟及其他程序,作出適當的安排,以便接收該醫療廢物。
若持牌收集商不能在 24 小時內送交醫療廢物,他須依照牌照的要求,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通知環保署。在此情況下,持牌收集商應將廢物保持在良好衛生的狀態,以及防止讓公眾人士接觸。應將第 3 組的廢物冷藏在攝氏 5 度以下。持牌收集商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安排將該醫療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並於其後向環保署作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有關事件的資料,如涉及的廢物量、收集日期、無法在收集後 24 小時內將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的原因、送交處置設施前的廢物貯存方法及資料,和送交處置設施的日期。
本身是醫護專業人士#的廢物產生者可自行將醫療廢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他們亦可指示屬於醫護專業人士的員工代表他們送交醫療廢物。在這情況下送交醫療廢物,必須先獲發醫療廢物產生者地點編碼,出發前填好醫療廢物運載記錄。負責的醫護專業人士應採取以下措施以符合法例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醫護專業人士包括
詳情記錄在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內所列舉的條例的定義。
## 私家車指經構造或經改裝為只用作運載司機及不超過7名乘客及其個人財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傷殘者車輛、電單車、機動三輪車或的士。
為監察醫療廢物在託運期間的去向,持牌收集商必須將每次託運醫療廢物所收集的廢物數量,記錄在一份「運載記錄」上及加以確認,並向廢物產生者提供該「運載記錄」的副本(或以收據代替「運載記錄」)。廢物產生者把廢物交給持牌收集商前,應先核對「運載記錄」或收據上的資料,並保留「運載記錄」或收據作為託運廢物的記錄。
持牌收集商將醫療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時,應把「運載記錄」交給經營人核證,並取回該「運載記錄」的核證副本以作記錄。持牌收集商須保留「運載記錄」和收據的副本,並在環保署要求時出示,以便查驗。
環保署可要求廢物產生者出示廢物託運或送交的記錄,以便查驗。有關記錄可包括由持牌收集商簽發出的「運載記錄」或收據副本,或由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的經營人發出的廢物送交收據。廢物產生者須在託運/送交的日期起計,保留有關記錄 12 個月。
此外,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就醫療廢物「運載記錄」提供不正確或有誤導性的信息,即屬犯罪,違反了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
廢物產生者應制訂一個「醫療廢物管理計劃」,訂明妥善處理醫療廢物的詳細規定和程序,以供員工參考,並指派一名人員,專責統籌各項與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的事宜。該名人員應具備相關經驗及受過適當培訓,並有足夠職權,以執行管理醫療廢物時維持所需安全標準和良好作業方式的職務。該名人員應負責醫療廢物的管理,但他可以指派其他受訓人員,執行日常管理醫療廢物的職務。
「醫療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方面:
工作守則載有「醫療廢物管理計劃」的綱要範本。廢物產生者應定期檢討其「醫療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並經常予以更新。
所有廢物產生者及持牌收集商應作出所需安排和足夠監督,以防止員工在處理醫療廢物時發生危險或受傷。他們應採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醫療廢物在貯存、搬移、收集、接收、送交及運輸的過程中,對公眾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對鄰近地方造成滋擾。相關可參考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 規例。
基本包括以下措施但不限於此:
僱主應確保所有參與處理醫療廢物的僱員均獲得足夠的安全資料、防護設備及培訓。
所有可能參與處理或搬移醫療廢物的員工均應接受培訓,以便他們能夠-
僱主應制訂涉及醫療廢物濺溢或滲漏的緊急事故應變程序,並提供員工參考。
當醫療廢物濺溢或滲漏的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阻止廢物繼續濺溢或滲漏,並迅速清理溢出物或滲漏物。應妥善清洗和消毒受影響的地方。進行清理和消毒工作時,應適當使用吸收物料、消毒劑、防護衣物、口罩、眼罩、手套等物品。
所有用於清理溢出物或滲漏物產生的物料,應當作醫療廢物般處置,並在處置之前妥為包裝和標識。
應按照既定程序記錄所有醫療廢物濺溢或滲漏事故及向負責人報告。應跟進調查事故,以便採取改善措施,防止日後再次發生同類事故。
應把醫療廢物從產生的源頭與都市固體廢物或其他廢物分隔。應按工作守則指明的包裝規定把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分別處理。應在產生醫療廢物的地點附近,放置足夠而合適的醫療廢物專用容器,以便將醫療廢物分隔處理。
應盡快把醫療廢物放入適當的容器,以免污染其他物料,以及減少與人接觸的機會。應用穩固的蓋子把盛載醫療廢物的容器蓋好。
醫療廢物須放入防漏、防潮和堅固的容器,而該等容器在正常處理的情況下,是不會被撕開或破裂的。該等容器應屬一次性使用,而不應重複使用。容器應能夠予以密封,以防止醫療廢物在運送途中濺溢。
容器應屬狀態良好,沒有被污染、破損或其他任何足以影響其安全及穩妥使用的瑕疵。廢物產生者應先以肉眼檢查容器以確定其狀態,然後才用來盛載醫療廢物。
應按照表 1 的規定把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放入適當類別的容器內。在收集運送前,所有容器均應按照工作守則所載蓋好密封。
第 1 組的醫療廢物應放入利器收集箱內。第 2、3、4、5 及 6 組的醫療廢物應以無滲漏及無破損的厚質膠袋或塑膠桶盛載。含有液體的醫療廢物應以塑膠桶盛載。
第 2、4、5 及 6 組的醫療廢物可放置於同一個袋/桶內。第 3 組的醫療廢物應放入獨立的袋/桶內,而不應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混合存放。
表 1: 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的包裝規定
醫療廢物組別 |
容器類別 | 顏色 | 密封方法 |
---|---|---|---|
第 1 組 – 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 利器收集箱 |
黃色或 白黃兩色 |
專用密封方法 |
第 3 組 – 人體和動物組織 | 厚質膠袋 | 黃色 | 塑膠繩 |
塑膠桶 | 黃色 | 專用密封方法/ 膠紙 | |
第 2 組 – 化驗所廢物 第 4 組 – 傳染性物料 第 5 組 – 敷料 第 6 組 – 其他廢物 |
厚質膠袋 | 紅色 | 塑膠繩 |
塑膠桶 | 紅色 | 專用密封方法/ 膠紙 |
各類醫療廢物容器的設計、用料和構造,應符合工作守則所載的規格。了解更多。
為了讓持牌收集商和持牌處置設施的經營人清楚識別醫療廢物,以便處理有關廢物,醫療廢物的包裝應採用表 1 所指定的顏色編碼。
在密封容器前,不應盛載醫療廢物至超過顯示容器最高容量 70% 至 80% 的警戒線。包裝和密封容器時應格外留神,以確保沒有醫療廢物黏附在容器的外層表面。
利器收集箱應以專用密封方法妥為密封,而塑膠桶則應適當使用專用密封方法或膠紙密封。密封膠袋時,應穩妥地緊束袋的頸部,以防止醫療廢物濺溢。建議採用如圖 1 所示的「鵝頸結」封口方法。
圖 1:醫療廢物袋的封口方法
不應使用釘書釘或金屬線圈密封或標識盛載醫療廢物的膠袋,以免弄傷處理廢物的人員或損壞其他膠袋。以塑膠完全包裹的金屬線圈,則可用作密封膠袋。
盛載含有液體的醫療廢物的塑膠桶應穩妥密封,以防止液體濺溢。如有需要,可在容器內加入吸收液體的物料,以防滲漏。
每個醫療廢物容器均須附有一個符合工作守則規定的標識。須把標識穩妥貼於或印於容器的顯眼位置,以確保標識上的資料清晰易見。在許可情況下,容器的正面和背面均應貼上或印上標識。
預印了標識的醫療廢物袋
此外,應以不褪色的黑色墨水在每個容器上註明,或加上一個穩固標籤,以顯示廢物的來源(即廢物產生者的名稱和地址)及容器的密封日期。
如以器具(例如一般垃圾桶)承托使用中的膠袋,該器具應屬狀態良好,並以與膠袋相同的規定予以標識。承托器具的顏色最好與所承托的袋相同,以便識別。 了解更多。
某些醫療廢物可能含有被列為化學廢物的殘餘化學品。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把這些殘餘化學品與醫療廢物從源頭分隔,例如,破裂而含有水銀的溫度計應與其他醫療廢物分隔。源自醫科及牙科業務的化學廢物不屬於醫療廢物,處置該等廢物時,須遵照《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的規定。
若該等化學廢物含有或受到任何醫療廢物的污染,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先採取處理措施,使廢物不再具傳染性,才交由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