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催淚彈荒謬 —— 禁止用於戰爭,卻成鎮壓恩物

A+A-
7 月 27 日,元朗遊行期間,警方在街頭發射多枚催淚彈,事後否認波及老人院。 圖片來源:路透社

兩個月以來,催淚彈成為警隊對付示威者最常用的武器,即使香港執業藥劑師協會呼籲警方,不要隨意使用,因為嚴重者可導致死亡,警司協會卻以「莫名其妙」回應。催淚彈是否如警方所言屬「非致命性武器」?觀乎歷史,催淚彈作為化學武器,亦曾奪去性命;將這種禁止用於戰爭的催淚彈用於人民身上,更不合邏輯

1914 年,第一次世紀大戰爆發,法軍當年 8 月,向戰壕另一邊的德軍發射催淚彈,旨在迫使敵軍走出戰壕,然後施放毒氣、炮火作攻擊。1993 年簽訂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已禁止戰場上使用催淚彈,卻未有禁止用於鎮壓示威。

今天普遍採用的 CS 催淚彈,成分與過去用於戰爭的催淚彈有所不同,不少武器生產商及政府,將鎮壓用催淚彈歸類為低致命(less-lethal)武器。但事實上,催淚彈未必絕對低致命。英國列斯大學環境毒理學教授 Alastair Hay 曾指使用 CS 催淚彈:「意味避免使用其他彈藥或實彈,但要致死並非不可能。因暴露於催淚氣體中而死亡的人數很少,這解釋了何以大多數國家都將其視為可以使用的東西。」

但在狹窄空間多次施放催淚彈,意味著人們不得不在狹窄範圍長期接觸催淚氣體,導致更嚴重的問題。2011 年,埃及開羅示威活動期間,警方在通往市中心解放廣場的穆罕默德馬哈茂德街(Mohamed Mahmoud Street)多次發射催淚彈,有人出現癲癇發作、咳血及癱瘓等情況。當時催淚彈未能有效驅散所有示威者,反而釀成人們難以迴避的困境。

7 月 28 日,香港警方於上環清場時,於狹窄的內街發射催淚彈。 圖片來源:Geovien So/SOPA Image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內街發射催淚彈固然危險,無差別濫用更足以致命。2011 年,中東國家巴林爆發持續的反政府示威活動,據當地人權組織巴林觀察(Bahrain Watch)指,共 39 人死於巴林防暴隊的催淚彈之下,當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組織的呼籲提到:「催淚彈本應是『非致命』的,但巴林警方在住宅區大量使用。即使沒有抗議活動進行,他們有時仍會直接把催淚彈射入民居,有警察更瞄準人們的頭部發射,造成嚴重傷亡。」

即使撇開一些警察違反守則、致人於死的錯誤使用方法,發射催淚彈造成的恐慌,亦能令悲劇發生。美國人權醫生組織(PHR)成員 Rohini Haar 認為,考慮到受傷的風險,幾乎沒有使用催淚彈控制人群的理由。「以我所見,很少有出動催淚彈保障公眾安全撤退的情況。反而,愈來愈多催淚彈引發民眾恐慌、混亂的事件發生。因為使用催淚彈後,人們撤離時出現人踩人事件,反而導致大規模死亡事故發生。」2015 年,埃及警方在一個足球場內發射催淚彈,便釀成 25 人窒息或遭踐踏致死。

此外,使用過期催淚彈亦有危險。發表於 2015 年「國際人權雜誌(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Human Rights)」的文章,以巴西非致命性裝備開發商 Condor 為例,指委內瑞拉曾使用 Condor 的過期催淚彈。過期催淚彈的罐身可能出現缺憾,令使用者在發射時受傷,亦令發射器容易走火。即使未有傷及自身,對民眾亦構成危險。2008 年,泰國警方曾在鎮壓曼谷民眾期間,使用中國製的過期催淚彈,加上催淚彈加入用於製作炸彈的高濃度 RDX 炸藥,被指造成一名 28 歲女性死亡。

每次出動催淚彈,看似成為警察方面解決衝突的良方。然而,即使一時成功驅趕示威者,亦未見得能解決社會的緊張局面。密集發射、在內街發射、向頭部直接發射等惡劣做法,只會加深不滿。正如被警方清空的街道一樣,示威者退場,但濃烈、刺鼻的氣息始終充斥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