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陈国雄法官屡遭举报,为何还能被提拔重用?
尊敬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举报人冯珠茂,为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实名举报福建高院法官陈国雄、林欣宇串通福建恒联集团法定代表人陈钦,采纳陈钦提供的虚假证据进行枉法裁判,推翻厦门海事法院公正判决,骗取顺达公司工程款本金24663594元(包括利息已超过3000万元)的事实。(详见:《关于福建高院法官陈国雄、林欣宇徇私枉法的实名举报》)
可是,陈国雄在屡遭举报控告的情况下,却仍获得提拔重用。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人大会议关于人事问题的决定表明,陈国雄已由福建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提拔为民三庭庭长。请问纪委监委、政法监督等部门,人民群众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具体情况如下:
举报人:冯珠茂,男,1956年8月3日出生,现住福州市台江区海润滨江花园22座1601,身份证号350128195608034239,联系电话:13905015416
2015年10月,举报人因与陈钦因建造连江县可门港码头施工承包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诉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理作出了公正判决【(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21号】。双方争议焦点,判决书第23页第3点,强风化岩是否按照炸礁计价。本院认为,在《分包合同》中……强风化岩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炸礁计价……p23页。
陈钦不服厦门海事法院判决,上诉到福建高院。陈钦突然改变了一审的一贯观点,与法官陈国雄、林欣宇恶意串通,向法庭提供了一张2014年1月24日虚假的《请款审批表》,谎称顺达公司员工严晓林自己合意把“强风化岩”施工归类“挖泥”施工。
强风化岩设计方量122097万立方,按合同约定归类为“炸礁、清礁”,施工单价为每立方227元。而福建高院采纳陈钦提供的虚假《请款审批表》,作出“(2017)闽民终99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将强风化岩归类为施工单价仅为每立方25元的“挖泥、运泥”,致使两者相差24663594元。我司拿到的工程款总共才1.15亿元,公司一个普通员工在没有任何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擅自做主把合同上约定的两千多万的工程款无端送给陈钦?
本案的二审,陈国雄、林欣宇法官故意采取不开庭质证、不查明事实真相的方式,仅凭陈钦提供的一张虚假的《请款审批表》,就公然推翻了厦门海事法院的公正判决。并且,该《请款审批表》与厦门海事法院数次庭审笔录、以及双方提供给法庭的诸多证据都是相互矛盾的。陈钦的一审庭审笔录对强风化岩归类说法:1、合同签约有误,2、强风化岩应归类土壤,3、他是按136元/每立方的单价向中交四航局拿的,他不可能倒贴钱,并要求一审法院对强风化岩单价酌情处理,公平公正。从来就没有提及2014年1月双方对强风化岩归类已经达成合意,也没有提供该虚假《请款审批表》。在此情况下,难道二审的两位法官都没有看一审案卷的习惯?还是故意徇私枉法?
如果陈国雄、林欣宇法官与陈钦没有利益输送,陈钦弄虚作假是不会得逞的。从最简单的常理都可以推断:1、既然顺达公司于2014年1月已经合意强风化岩归类为挖泥,自己都愿意把两千多万送给陈钦,那么2015年顺达公司还有什么好告陈钦的? 2、厦门海事法院的数次庭审笔录,陈钦同样在争议强风化岩归类问题,但却没有拿出这张2014年1月双方就已经达成合意强风化岩归类挖泥的《请款审批表》,这张这么重要的、关系到两千多万工程款的《请款审批表》,为什么一审没有拿出来?是故意误导一审法院还是另有目的?
针对福建高院(2017)闽民终991号民事判决p42:“在顺达疏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此后还有请款审核、付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2014年1月双方最后一次就强风化岩的计价问题达成一致”……的枉法裁判,现在举报人手中已掌握了2014年1月之后双方通过电子信箱来往的大量的请款审批表(内容均已公证),还有2014年1月之后12张共3260万元的银行转账单,用途备注工程款,足以推翻福建高院的判决认定。此外,还有了解真实情况的4名证人随时愿意出庭作证。
因此,希望陈国雄、林欣宇法官,能够出来给举报人一个合理解释,举报人随时等候与你们对质。如果你们能够证明陈钦提供的虚假《请款申请表》依法可以当证据使用,并足以推翻厦门海事的公正判决,举报人愿意面向全社会为你“洗白”,并赔礼道歉。否则,若你们因做贼心虚不敢面对,举报人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网络举报)持续不断地对陈国雄、林欣宇两名法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实名举报,直至案件启动再审并查个水落石出、两名法官被追究法律纪律责任为止。
而实际结果是,陈国雄在屡遭举报的情况下却毫发未损,仍然被提拔为民三庭庭长,而这起错案更是迟迟得不到纠正。究竟是什么力量和背景在支撑着错案?为何实现公平正义是如此的难?
综上,期待纪委监委、政法委等监管部门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
致礼
举报人:冯珠茂
联系电话:13905015416
2023年2月13日
本举报材料同时寄送:
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中共福建省纪委监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银墙院长。
附件6张如下: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