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有仁開色情酒店、賭場判5年

中國時報【廖素慧╱嘉市報導】 前嘉義市議員洪有仁因涉經營色情酒店、剝削泰國人妖賣淫、經營賭場、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被起訴圖利容留猥褻罪、販運人口、賭博、貪汙等罪,嘉義地院15日宣判,貪汙、販運人口等罪無罪,但經營色情酒店、賭博罪應合併執行5年,並沒收2100餘萬犯罪所得。 法官判決指出,洪有仁經營色情酒店犯猥褻罪5罪,各處10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犯罪所得830餘萬元沒收;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所得1200餘萬元沒收,合併應執行5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100餘萬元。 涉貪汙罪詐領助理費方面,因邱姓、劉姓弟媳並非全都沒有擔任議會助理工作,且證據顯示邱姓助理並非將所有助理費全部匯款給洪有仁,也無洪有仁胞弟及弟媳將助理費匯給洪有仁,證據不足,洪有仁及邱、劉、洪胞弟4人均獲判無罪。 此外,蔡佩瑜、馮萬強、方照化、唐瑋蓮、伍瑞元、黃承漢、陳明駿等6人共同涉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判1年至1年5月不等徒刑。 洪有仁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判刑3年2月,今年5月底經三審定讞,當天已依法遭內政部解除嘉義市議員職務,目前入監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