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书记被跟踪以后

区委书记被跟踪以后

文|财新实习记者 葛杏航 记者 单玉晓
纪委书记用GPS设备跟踪偷拍区委书记并发帖举报,被以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定罪判刑。事发近五年后书记落马,涉案金额创汕头市管干部违纪违法之最。
郑绍鑫在警界工作了近30年,2013年10月升任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举报陈新造时还在一年的试用期内。

两部GPS便携设备,四次跟踪暗拍,网上发布举报材料⋯⋯六年前,时任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纪委书记的郑绍鑫,曾尝试用这套办法“扳倒”他眼中的腐败官员——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

但事与愿违,郑绍鑫的努力没能奏效,自己反而锒铛入狱。2015年12月1日,汕头市濠江区法院一审判定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郑绍鑫上诉后,汕头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6年9月9日,濠江区法院重审宣判,仍认定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只是将刑期由六年减为三年六个月。

郑绍鑫不服,又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2016年11月22日,汕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绍鑫刑满出狱一年后,2019年3月,被他举报的陈新造落马,六个月后被“双开”。2020年4月,汕头官方通报称,陈新造案件涉案多达45人,全数追缴涉案款物1.1亿元,创历年汕头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金额之最。

郑绍鑫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在首次申诉被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后,又于前不久向最高法院申诉,也同时申请最高检察院抗诉,期盼着有机会脱罪。

GPS定位公车

2014年4月19日中午,身着白衬衫、黑西裤的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从汕头市韩江路陶轩酒店走出来,与随行者一路谈笑,坐上了自己的粤DC2998白色丰田汉兰达公务车。

一个月后,这位处级实权干部坐公务车出入高档酒店的照片出现在网络论坛上,仕途面临不小的危机。

陈新造当时49岁,由汕头市政府副秘书长转任潮阳区委书记三年时间。照片的拍摄者是一名从事纪检工作的官员——时任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

郑绍鑫比陈新造小两岁,在警界工作了近30年,曾当过派出所民警、所长,公安分局巡警中队副中队长、内保大队长,2013年10月升任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举报陈新造时还在一年的试用期内。

一个区公安分局的纪委书记,为什么要跟拍并上网举报另一个区的区委书记?关于举报的动机,郑绍鑫向汕头市公安局供述称,跟拍揭发陈新造的主要动机是响应中央反腐“打虎拍苍蝇”的号召,履行作为纪检干部的职责,挖出腐败分子,其与陈新造的私人恩怨“充其量也只是诱因”。

郑绍鑫向警方供述了与陈新造交往的细节。2009年左右,郑在一次饭局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新造。当时郑绍鑫在潮南公安分局成田派出所当所长,陈新造则任汕头市政府副秘书长。郑绍鑫说,他当时希望得到陈的帮助,但后者不但没有帮助他,反而对郑进行间接压制。

郑绍鑫曾向办案机关表示,他曾在2013年底打电话给陈新造,称要前去拜访,希望能改善二人的关系。陈新造在电话那头答应一起吃饭,但后来二人没再联系。

在不久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郑绍鑫数度否认前述说法,称当时那么说只是顺应办案人员的要求,并表示与陈新造不太熟悉,“吃过一次饭,打过一次电话,也没有什么私下联系”。他强调和陈之间没有矛盾,“更不存在私人恩怨”,陈新造在潮阳一直臭名昭著,不仅有官商勾结、买官卖官的恶行,而且生活作风腐化。他一直看不惯陈新造的做派,但碍于陈的权势也无可奈何;但他时而又称二人“有一点私人恩怨”“间接压制也说不上”“(私人恩怨)只是附带的理由”。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其中一项便是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次年,中央提出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老虎苍蝇一起打”。

“在‘八项规定’出台之后,陈新造还公然乘坐超标又套牌的公务车,长期闯红灯超速违章,出入高档酒楼挥霍。”郑绍鑫说,他决定收集陈新造违反“八项规定”的证据,揭发陈新造,希望引起纪检部门重视,进而开展对陈新造的调查。

如何收集线索?郑绍鑫想到的办法是私下跟踪、偷拍陈新造。

郑绍鑫对财新记者说,他从2014年2月就开始跟踪陈新造。一开始,他用业余时间开车跟踪陈新造的公务车,发现对方经常闯红灯,根本跟不上。郑绍鑫决定想别的办法,后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李宾云的人。

李宾云曾在警方讯问笔录中自称当时无业,从2014年1月开始使用GPS便携数据终端跟踪涉嫌非法运输烟草的车辆,并向烟草局等部门举报,以此赚取奖金。郑绍鑫找到李宾云时,李手中有从淘宝网购买的多部由深圳市康凯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康凯斯公司”)生产的“途强”和“smart”两款GPS终端。为方便贴附于目标车辆上,李宾云为这些GPS设备加装了电池与磁铁。

郑绍鑫案重审判决书记录了其跟踪、偷拍的过程:2014年3月的一天,郑绍鑫从李宾云那里借来一部GPS便携数据终端,并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内,将GPS终端安装到陈新造使用的粤DC2998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底盘下,对陈新造进行定位跟踪。后来因设备电池耗尽,郑绍鑫指使李宾云和司机周厚武将设备取回。2014年4月中旬,郑绍鑫指使周厚武和李宾云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内将另一部GPS便携数据终端安装到上述公务车底盘下,继续对陈新造进行定位跟踪。

郑绍鑫曾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回忆说,安装GPS后,他用手机登录了设备对应的爱车在线App,输入账号、密码,便能查到陈新造公务车的大概位置和行驶轨迹。当发现车停在高档酒楼附近,判断陈新造有就餐可能时,他就开车前往,伺机用手机拍照、录视频。

2014年4月19日中午,郑绍鑫根据GPS定位跟踪,发现陈新造的汉兰达公务车停在汕头市韩江路陶轩酒家门前,便指使周厚武驾车载其到该处,郑绍鑫用手机对陈新造及其同行人员离开酒家的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后来,郑绍鑫又指使李宾云、周厚武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内将安装在汉兰达公务车底盘下的GPS便携数据终端取回。

2014年4月19日中午,陈新造在汕头市陶轩酒家用餐。潮阳区委办公室后对此出具说明,称陈新造用餐的费用仅600多元,其在陶轩酒家的消费行为并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图中右三为陈新造)

2014年5月的一天,郑绍鑫将由其本人书写的一份关于“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等内容的举报材料,以及相关视频截图交给周厚武,指示周厚武发上互联网。郑绍鑫表示,针对陈新造的跟踪偷拍一共四次,分别发生在汕头市海上楼酒家、龙盛酒家、泰华轩酒家及陶轩酒家。其中只有陶轩酒家这一次拍到了清晰完整的画面,举报帖里也只写了这一次。

官官相斗的罕见举报方式,没有引起轰动效果。据郑绍鑫讲,网帖发出后一小时左右即被删除,他交代周厚武重发了一次,半小时后又被删除。郑绍鑫称,这让他感到不安:“帖子一直被删,背后肯定有问题,能删掉能不知道你是谁吗? ”

郑绍鑫并非没有考虑过跟踪偷拍的后果。他告诉财新记者,先前也意识到可能遭遇打击报复,但自信跟拍行为并不违法,“我懂法律,起码有一个估量”。

郑绍鑫被捕

郑绍鑫没能扳倒陈新造,等来了一场牢狱之灾。

司法材料显示,网上举报事件发生后,汕头市潮阳区委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汕头市纪委的调查结论,陈新造在陶轩酒家的消费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

就公务车超标和套牌问题,陈新造的司机陈晓波向公安机关解释称,陈新造的配车出现机械故障,送厂修理后临时调配了排量3.5L的车,导致超标。因陈新造车牌被上访群众知道,曾被围堵,为了不影响陈新造正常工作和保证其人身安全,陈晓波在未征求陈新造的情况下,私自到交警大队借车牌套了牌。

潮阳区委办公室2014年7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车牌号为粤DOB355的丰田RAV4公务车、粤DDL882的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均系该办公室的公务用车,为区委主要领导相对固定工作用车。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办公室按照规定对领导公务车落实整改,将丰田汉兰达公务车收归办公室统一调配。2014年3月初至5月初期间,因丰田RAV4公务车进行检修,办公室临时将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安排给区委主要领导相对固定使用。这份情况说明也称是司机擅自替换车牌。

而在潮阳区委为陈新造“辟谣”之前,2014年6月21日,潮阳公安分局在潮阳区和平镇双凤音像城一出租屋内将李宾云带走,第二天对其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罪。警方从李宾云住处查获“smart”牌GPS便携数据终端两部,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之后将其鉴定为窃听专用器材。

不过李宾云当时向警方表示,这两部GPS并非跟踪陈新造的工具。安装在陈新造公车底盘下的两部GPS设备取走之后,李宾云先后将它们安装在其他货车上用于跟踪是否运载烟草,其中一部最后显示的位置在深圳,另外一部最后显示的位置在海南琼海。

李宾云被抓当天,郑绍鑫从朋友处得知这一消息,内心惴惴不安,当天前往汕头市纪委向时任市纪委书记邢太安实名举报陈新造,并于次日提交了举报材料。“李宾云被抓了,那肯定会涉及我。我反正都豁出去了,肯定要斗争到底,这明摆着是陈新造在打击报复我们。”郑绍鑫对财新记者回忆说。

陈新造和郑绍鑫的暗中较劲也曾有过缓和机会。据郑绍鑫讲,2014年7月的一天,时任潮南区委书记陈武南,曾通知时任潮南公安分局局长郭伟把郑绍鑫带到潮南区委办公室。陈武南希望郑绍鑫向陈新造赔礼道歉,但自称“只认理”的郑绍鑫并不认为自己实名举报有任何错误,不接受区委书记的建议。

两个月后,2014年9月30日,郑绍鑫被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和李宾云相同,2014年10月11日被捕。2015年6月10日,汕头市濠江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受贿罪对郑绍鑫提起公诉,一同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起诉的还有李宾云和周厚武。

起诉书称,郑绍鑫用来定位跟踪陈新造的GPS便携数据终端为窃听专用器材。其举报内容经在互联网上披露后,既对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当地部分投资项目被延迟或者搁置,又严重影响该区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检方还指控,郑绍鑫在2005年底至2006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潮南公安分局陇田派出所指导员的职务便利,指定二友照相馆、广龙照相馆为陇田镇村民集中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其间先后四次收受二友照相馆经营者郑育瑾给予的钱款共计8.4205万元,索取广龙照相馆经营者方广龙的钱款1.5万元,共计9.9205万元。

获刑三年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必须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郑绍鑫一方认为,GPS便携数据终端不是窃听专用器材,郑绍鑫也没有实施窃听行为,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行为。 郑的辩护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表示,涉案器材是康凯斯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涉案器材同一型号的GPS便携数据终端仍然在市场上正常销售,没有任何司法机关认定该GPS便携数据终端属于非法生产的窃听专用器材,说明涉案器材系合法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窃听专用器材。郑绍鑫也自辩称,他将GPS设备安装在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下,只使用了定位功能,并没有进行窃听,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办案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也显示,郑绍鑫用GPS定位陈新造的20多天里,从未使用过监听功能。

但康凯斯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的一份说明材料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GPS 便携数据终端主要功能有实时定位跟踪、远程聆听等,曾提示客户不得用于个人非法侦探、跟踪、窃听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活动。

法院认为,郑绍鑫等人将具有窃听功能的GPS便携数据终端以隐蔽方式安装在陈新造公务车底盘下,用于跟踪陈新造使用的公务车,从而获取陈新造实时位置信息,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秩序。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立法原意看,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只要存在违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启用了窃听功能,均应认定为“非法使用”的行为。

郑绍鑫一方还提出,涉案GPS 便携数据终端未提取到案,在本案鉴定过程中,所谓的郑绍鑫作案工具与检材并不一致。但康凯斯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两部查获的设备与李宾云借给郑绍鑫的设备是同一系列产品,除丝印标识不一致,其他功能及性能完全一致。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成立与否,另一个关键要点在于是否导致严重后果。

陈新造本人曾向办案机关表示:“作为潮阳区委主要负责人,我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潮阳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我的美誉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潮阳党委政府的美誉度。郑绍鑫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明显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是对国家政治利益的挑战。郑绍鑫的行为,干扰了我的正常工作安排,影响了项目的引进和落地。”

陈的妻子亦出具证言,表示此事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得知自己被跟拍后,陈新造“整个人都气炸了,一下子老了很多,血压升高,心神不定,坐立不安”。

事发后,潮阳区委、潮阳区招商引资局以及潮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材料,称陈新造被定位跟踪一事对潮阳区委区政府形象、办公秩序和潮阳区的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另外还有35名证人为陈新造作证。这些人中除一人经营琥珀饰品店,其余34人都是潮阳区党政官员,包括时任潮阳区法院院长、区委副书记、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财政局长、教育局长、信访局局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区政府办主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等。他们的证言集中表达了三点内容:此事导致公务员队伍人心惶惶、心中蒙上阴影,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如果区委书记个人的隐私都受到不法侵害,那么我们又该怎么保护自己呢”“大家都在考虑自己是否会被他人安装这些专用的窃听器材被人跟踪定位和窃听”;此事给潮阳区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有原本拟在潮阳开展建设的大型投资项目,投资方因为听到这件事,质疑潮阳区的社会治安情况和投资环境,取消了投资意向或者推迟了项目的进程;此外,陈新造来潮阳工作后,工作上非常拼搏、积极进取,做了大量的工作,此事发生后,身体精神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潮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之后增加投入42万元提高安保层级,用作加强机关院内视频监控,维修大院四面围墙,大门更换新的拉闸门等。

但在郑绍鑫及律师彭逸轩看来,这些所谓的“严重后果”其实并不存在,而且与郑绍鑫没有因果关系,郑是正当行使权利。“陈新造作为领导干部,理应接受职务监督。若一旦受到监督,就会身心受损或工作效能降低,则陈新造本人可能并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彭逸轩说。

对于潮阳区重大投资项目受影响一说,彭逸轩认为这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可能仅仅因为某位主要官员被举报而停滞或暂缓。“如果一个地区的经济活动与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关系密切到如此程度,则应当彻底调查其中是否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彭逸轩总结,定位跟踪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所谓的“严重后果”,即使存在所谓“严重后果”,也是举报行为造成的,和掌握公车出行踪迹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郑绍鑫的举报行为则是在获取相关材料之后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不管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均不应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结果标准”。

对检方指控的受贿事实,郑绍鑫亦矢口否认,认为检察机关把十年前联合调查组已有结论的旧案翻出来,有打击报复之嫌。

来自潮南区纪检部门的文件显示,郑绍鑫受贿一事曾在2006年和2013年经过两次调查,最终未予立案。《关于峡山派出所所长郑绍鑫有关问题的综合调查报告》显示,潮南区检察院曾于2006年9月对郑绍鑫涉嫌受贿一事进行调查,最终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郑绍鑫有受贿行为,拟中止调查。在郑绍鑫被任命为潮南公安分局纪委书记前,潮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潮南公安分局纪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再次对此事进行调查,最终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上述调查报告,认为尚未发现郑绍鑫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暂予以查结,存档备查,待今后有发现新的具体线索再作深入调查”。但2014年6月郑绍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被汕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三个月后,汕头市纪委将前述没有立案的受贿线索移送至检方。

律师彭逸轩认为,检方对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名证人证言前后反复、相互矛盾,并质疑办案人员涉嫌违法取证。他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公诉机关对郑绍鑫的指控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应当终止审理。“而且有关受贿的指控早已有明确的结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郑绍鑫进行刑事追究。”

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郑绍鑫、李宾云、周厚武违反《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在共同犯罪中,郑绍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宾云、周厚武受郑绍鑫指使,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还认定郑绍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8.420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作案后当潮南区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时,为掩盖其犯罪行为而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且归案后拒不交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郑绍鑫向广龙照相馆经营者方广龙索贿1.5万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015年12月1日,濠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绍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宾云、周厚武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免予刑事处罚。

郑绍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4月29日,汕头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个月后,濠江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依然认定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只是在受贿罪量刑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新发布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重审判决书称,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括由于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行为而致使人员伤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秩序遭受严重破坏或是国家政治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等情形。郑绍鑫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对陈新造使用的公务车进行定位跟踪,由于陈新造时任潮阳区委书记,其在履行职务期间代表的是潮阳区委、区政府,郑绍鑫等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准备来潮阳区投资的投资人持观望态度,给潮阳区的经济建设间接造成经济损失,应认定郑绍鑫等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还认定,2006年5月至8月,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已经根据举报对郑绍鑫受贿问题展开调查。接受调查过程中,郑绍鑫为掩盖罪行,指使警察郑怀国将贿赂款8.4205万元退还给二友照相馆经营者郑育谨,并指使郑怀国、郑育谨作虚假陈述以逃避侦查。2006年9月,潮南区检察院对该案中止调查。2014年9月2日,纪委办案机关将郑绍鑫收受回扣的案件线索移送汕头市检察院。《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公诉机关对郑绍鑫涉嫌受贿罪的起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郑绍鑫不服,又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定,郑绍鑫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受贿罪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郑绍鑫犯罪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审审理期间,郑绍鑫及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汕头中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2016年11月22日,汕头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落马和申诉

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郑绍鑫到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其间陈新造在2016年6月升任汕头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9年3月,郑绍鑫出狱一年后,陈新造突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9月25日,汕头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查,陈新造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政治上蜕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私自携带违禁书籍入境;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长期违规收受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在干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工作中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私欲贪欲膨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收受他人所送干股;权力观扭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汕头市纪委决定给予陈新造开除党籍处分;由汕头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年12月31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信息称,汕头市委原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原主任陈新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汕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广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11月11日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2020年4月,汕头市政府发布消息称,陈新造案件涉案人员多达45人,全数追缴涉案款物1.1亿元,创下历年汕头市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金额之最。从官方消息来看,截至发稿时,陈新造尚未被提起公诉。

郑绍鑫出狱后一直在申诉。他说,多次到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纪委监委上访,但都没有回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申诉也在2019年5月6日被驳回。

广东省高院不认可郑绍鑫的申诉理由,认为窃听专用器材属于技术侦查专用设施,必须在法定条件下、针对法定事项并由法定人员经过严格的审批后依据法定程序使用,否则即属于非法使用。“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而且会引起公民对个人自由、隐私等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担忧,产生对社会的不安全、不信任感,进而形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因而要受到《刑法》的规制。”

广东省高院在驳回申诉的文书中表示:“即使不能认定你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也可认定你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出行信息,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的个人信息亦在保护之列),而后者的入罪门槛更低、刑罚更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法院有权改变指控罪名,即使再审本案,亦不可能使你出罪。”

但郑绍鑫仍未放弃。2020年7月,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材料,期盼能有回音。郑绍鑫称自己并不后悔当初的高调举报,至今仍认定那是正义的行为。“响应中央的号召,后悔也没有用,该坚持就要坚持”。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0年第34期 出版日期 2020年08月31日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