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登錄
府授文資字第10701204912號
2018-06-25 15:32:55.988
評定基準具有藝術價值/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法令依據《文化資產法》第13、91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條。
指定(登錄)理由1、 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2、3、4款登錄基準:
(1) 第1款「表現原住民族歷史重要或具代表性之文化意義」:鄒族傳統鞣皮技術是鄒族狩獵文化精髓及特有工藝。
(2) 第2款「表現原住民族土地的重要關聯性」:鞣皮材料來自其生態環境,各動物獸皮有其用途,顯現鄒族善用自然資源的族群智慧。
(3) 第3款「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鄒族傳統鞣皮技術與其他族群不同,呈現鄒族生態知識工藝技術與生活美學。
(4) 第4款「表現世代相傳的歷史性」:為代代相傳之工藝,歷史意義深厚。
2、 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3、4款登錄基準:
(1) 第1款「具有藝術價值」:鞣皮技術製成皮革為鄒族傳統衣物、鞋帽、袋、舖墊之重要材料,體現鄒族傳統文化風華。
(2) 第3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皮革鞣製方法及成品均為鄒族特色,體現其族群獨特美學觀。
(3) 第4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鄒族狩獵文化為鄒族生活之重要組成部分,鞣皮技術為製作男性傳統服飾、物件之重要過程,也被視為狩獵文化精華,充分表現鄒族生活特色與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