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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憲章」如再現 香港將有劉曉波第二(文:呂秉權) (09:00)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中國大陸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安法律、執行機制、人事架構、做事文化等已經移植到香港,它的要義是保護政權,由黨領導,對當權者欠制衡,靠自我約束,對敵鬥爭則更法力無邊。香港的制度因而變得更有「中國特色」,法律更任意,公權更專政,程序更不透明。

內地的專家不時強調,中國大陸的國家安全,跟香港的國家安全,是同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因此,很多大陸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將無可避免在香港翻版。國安案件近乎百分百判刑是一例,劉曉波等良心犯被重判亦是一例。

國安案件近乎百分百判刑

先談國安判刑。

在內地,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幾乎都百分百入罪,這往往基於案件的政治屬性、屈打成招和沒證人出庭作供所致。

國家安全罪類是中國法院的頭號打擊目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每年於全國兩會的工作報告,都有類近的表述,說「嚴懲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把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大反恐怖反分裂反邪教鬥爭力度,依法嚴懲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2018年)。

至於判刑數字,周強的報告只公開至2015年,他指各級法院審結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處罪犯1419人,每案平均有1.3人獲刑。

中國網民在網上有國安案件是不是百分百判刑一問,筆者依據以往的採訪經驗和民間蒐集的中國政治犯資料庫推斷,國安案件疑犯除了流亡的之外,幾乎都全獲刑,各種辯護理由包括引用《中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等都不獲採納。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政勛明言,捍衛國家安全,要用足用好刑法。用足,即有權用盡,以收阻嚇之力。

不少國安案件出現屈打成招情况

此外,由於中共政權奉行「人民民主專政」,即在對敵鬥爭和捍衛國家和政權安全時,可以超越法律和制度行事,故此,不少國安案件都出現屈打成招的情况,如王全璋的長舉雙臂15小時,李旺陽的「被自殺」,維權律師李富春被弄至精神分裂,作家余杰被煙頭灼臉、反掰手指、暴打、恐嚇活埋,高智晟被電擊、牙籤刺陽具、射尿等。

浙江省公安廳紀委2004年曾發表〈十年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回顧與反思〉論文,指出:「刑訊逼供花樣繁多、手段殘忍。有的拳打腳踢,用棍棒、皮帶、電線抽打;有的在寒冷冬天,剝光嫌疑人衣裳,留一條短褲,先用冷水澆,再用電扇吹;有的向嫌疑人口鼻內大盆灌水;有的用煙頭、打火機、火柴燒燙嫌疑人身體;有的用手搖電話機產生的高壓電給嫌疑人上電刑。體罰手段多種多樣,令人髮指。」

這令筆者想起1930年代,中共鬥「AB團」,酷刑多達120種,「寧可殺錯一百,不肯放過一個」之做法(《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高華)。雖則現在已有「量的改善」,但專政手硬的性質未改。

若地方法院推翻中央意志 是本質上「國安漏洞」

國安案件來到香港,筆者相信專政機器可能會「斯文」一點,收斂一下,不過,大案要案很大機會百分百判罪,否則如果地方法院可以推翻國安顧問意見甚至中央意志,這將是本質上的一個國安漏洞,亦不符合政治倫理,中央是可忍,孰不可忍?

另一方面,假若香港出現新版《零八憲章》、港版劉曉波,筆者大膽假設,在港區國安法之下,此人很大可能會被國安警察或香港警察逮捕,法院判刑。

2008年,適逢中國立憲百年、《世界人權宣言》公布60周年,劉曉波等人仿效捷克斯洛伐克《七七憲章》的先例,草議並發起聯署《零八憲章》,呼籲中國進行憲政民主改革,300多名知識分子首批簽署。

零八憲章提倡普世價值,主張中國修改憲法實現主權在民,取消一黨壟斷執政,實行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撤銷政法委,軍隊國家化,切實保障集會、結社、言論、宗教自由等。

2008年12月,劉曉波被拘捕。翌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指,零八憲章和劉曉波另外發表的多篇文章,包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等足以證明劉曉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刑11年。

法院判刑理據是,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採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於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

港區國安法鐵律:人權不能大於國權

言論自由不能成為擋箭牌,人權不能大於國權,這是港區國安法的鐵律。

他日,劉曉波零八憲章事件倘若在香港翻版一次,為保國家政權和一國安全,兩制一定不敢阻頭阻勢。

空櫈和死無葬身之地,並不遙遠。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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