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黄松有一审无期未提上诉 辩护律师是昔日同学
2010年01月20日 07:35北京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最高法院 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

本报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一审落判,因其是大法官身份,法院从重处罚。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黄松有未明确是否上诉。

■利用最高法院副院长职权

先后收受钱款390万余元

廊坊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

对于390万元受贿款,黄松有分五次收取。前四笔分别是30万港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行贿人分别是广东四位律师。最大的一笔受贿款项是300万元,行贿人是陈卓伦。陈卓伦与黄松有是亲戚关系,广东一个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上诉到最高法院,陈卓伦是代理律师,找黄松有帮助协调,最后案子调解结案,陈卓伦给黄松有好处费300万元。

■任湛江市中院院长期间

骗取单位公款分得120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对于贪污120万元公款过程,记者了解到,1997年,当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允许开公司、办企业,湛江中院也有个“三产”,专门承担法院的拍卖项目,由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当时,湛江一个拍卖公司通过关系找到黄松有,要求“承揽”法院的一个重大拍卖项目,经黄松有批准,这个标的过亿元的拍卖项目交给了这家拍卖行。成交后,这家拍卖行给湛江中院“回扣”近千万,经中院党组研究,将其中的308万给“三产”,名义“支持下属法院”。但这308万被黄松有和承包“三产”的法院工作人员等三人分了,黄得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辩护律师是昔日同班同学

判决后连称“无可奉告”

判决后,为黄松有提供辩护的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匆匆离开,这位黄松有昔日的同班同学只是以“对不起,无可奉告”来打发各路记者。据了解,黄松有对于是否上诉目前尚未决定。

此案另外一辩护律师高子程告诉记者,在庭审中他为黄松有作的是罪轻辩护。他认为,黄松有在湛江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所犯罪行并非贪污,而应是受贿。“因为当时黄松有是把拍卖公司的佣金给了拍卖公司的下属机构,这家下属机构又给他120万的好处费,我认为这120万构成的是受贿罪,而非贪污。”高律师透露,在法院认定的390万受贿款中,黄松有只实际拿到了90万元,另外300万还没有兑现。

据此前报道称,黄松有落马与黄光裕案有关,且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对此说法,高子程表示,这些都是子虚乌有的传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检察院也未对此进行指控。至于黄松有是否会上诉,高子程表示,他目前还不知道。

黄松有其人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兼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等。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 汪敏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