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3185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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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劉問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318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劉問樵、傅宗南、胡祥五、胡天民、劉長禮
  • 產製日期: 3912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318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問樵「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傅宗南「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其餘部份無罪。胡祥五「陰謀率隊投降叛徒」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胡天民、劉長禮均無罪。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第15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66條前段;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