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宏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骗取贷款案 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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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炳宏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骗取贷款一案。被告人刘炳宏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刘炳宏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炳宏利用担任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8万元,滥用职权违规批准贷款担保项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780万元。

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炳宏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炳宏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炳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炳宏在所犯受贿罪中,真诚悔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交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炳宏在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在骗取贷款的犯罪中,尚未给国家及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刘炳宏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炳宏在骗取贷款的犯罪中,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