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案例 三例NGO环境公益诉讼上榜

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三例NGO环境公益诉讼上榜。

图片来源:中国青年网

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据人民网消息,最高法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能够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而今天公布的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中,前三例均为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中,民间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国内判决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起源于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即新《环保法》实施当天,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

该案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宣判,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胜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法指出,此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2015年1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本案判决依照法律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此外,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东波在接受《中国环境报》采访时指出,该案的判决还突破了国内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方面的空白。

最高法指出,该案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其余入选的两例分别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今年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10个环保组织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40多件。

另据《新京报》报道,针对媒体提问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公益诉讼未被受理一事,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称,目前中国绿发会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最高法院目前正在调阅卷宗,对此案进行审查当中。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将进入再审程序,如果没有错误,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王旭光表示,最高法院将依法审查,按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公正处理。

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后,中国绿发会曾于今年8月向宁夏中卫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起诉当地涉事8家企业。后中卫市中院认为中国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之后,宁夏高院维持了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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