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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最新动态: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沪深交易所引入北向看穿机制;央行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

中国基金报

记者刘宇辉  整理

一、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强调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必须依法合规,绝不能“任性而为”

2018年9月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扶贫工作统计分析简报。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福士达集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作出处罚,责令福士达集团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法对王清短线交易“摩恩电气”案作出处罚,对王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法对通金投资操纵“永艺股份”案作出处罚,对通金投资没收违法所得6,814,322.69元,并处以13,628,645.38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河北证监局依法对焦玉淼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作出处罚,责令焦玉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柯荣卿短线交易“融捷股份”案作出处罚,对柯荣卿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海南证监局依法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作出处罚,对富立财富给予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限制期内交易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岩给予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限制期内交易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案件中,通金投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控制利用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及其他1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操纵了“永艺股份”股价,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严重扰乱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合法利益,必须严惩。

富立财富作为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该基金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新大洲予以公告,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增持“新大洲A”,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扰乱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必须惩处。

证监会认为,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私募基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私募基金产品出现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的现象已并不鲜见。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私募基金有杠杆率高、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偏低等特点,如不强化监管,就不能有效防范这类主体可能诱发的市场风险。

在现实中,部分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规观念薄弱,风控机制流于形式,过分追逐短期收益,屡屡踩踏市场红线,有的甚至公然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与合法、成熟、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文化背道而驰,不严惩不足以纠偏,不重处不足以保障这一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证监会认为,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必须依法合规,绝不能“任性而为”,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对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督促各类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坚持合法经营,增强合规意识,重视风险防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上交所:引入北向看穿机制,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沪港通累计成交近10万亿

近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协商一致,宣布沪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为此,上交所近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沪港通北向看穿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上交所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维护A股市场稳定运行。

自沪港通开通以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换汇和公司行为等各项业务处理正常,业务和技术系统运行平稳。截至2018年8月31日,沪港通累计交易金额接近10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超过100亿元。其中,沪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830只,交易金额累计约5.5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62亿元;港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411只,交易金额累计约4.1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46亿元。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以服务好内地香港及全球投资者为己任,继续完善沪港通机制,保障系统平稳高效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深交所:保障北向看穿机制落地,强化跨境交易监管——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深港通净流入资金900亿元

近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协商一致,宣布沪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为落实证监会决策部署,深交所近日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落地实施后,深交所将依据投资者识别码等信息,对北向交易申报实施实时看穿监控,有助于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完善跨境跨市场监管合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

自深港通开通以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换汇和公司行为等各项业务处理正常,市场运行平稳有序。截至2018年8月31日,深港通累计交易金额3.46万亿元人民币,跨境资金整体净流入899.27亿元人民币。其中,深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1126只,交易金额累计约2.33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56.96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526只,交易金额累计约1.13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28.10亿元人民币。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持续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不断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严厉打击跨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内地、香港和全球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打造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新格局,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提高、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新政策的不断出台要求人民币购售的管理规定相应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比如,2017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2018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96号),分别明确将债券通和沪深港通项下的人民币兑换和风险对冲业务纳入人民币购售管理。同时,市场主体对购售业务便利性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比如由境外企业集团集中办理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指定一家分行代理其他分支机构集中办理购售业务等。此次发布《通知》,对购售业务进行完善和优化,既是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也是积极回应市场主体便利化诉求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具体举措。

2、人民币购售范围有什么变化?

人民币购售范围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从经常项目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扩展至全部经常项目;二是在直接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至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在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对象应为企业或机构客户,暂不包括个人客户。

3、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范围包括哪些?

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未来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人民币购售的范围也将相应扩大。

4、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扩大后,对境外参加行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现阶段,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合格境外主体主要考虑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参加行,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自愿原则,依法具体实施市场准入。申请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加行应按照《通知》第四条和第九条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境外参加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申请流程、技术标准和收费安排等与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标准相同。

5、境外市场主体有哪些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渠道?

境外参加行既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也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但只能在两个渠道中选择其一。除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以外的其他主体暂时通过境外参加行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通过境内银行柜台办理兑换的境外主体,可沿用原入市渠道,也可根据《通知》选择新的入市渠道。

6、债券通和沪深港通项下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境外参加行和境外清算行的主体身份是否只能是香港结算行?

债券通和沪深港通项下,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或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指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加行和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银行集团指定本集团内的分支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参照《通知》第七条办理。

7、如何理解实需原则?

人民币购售应基于《通知》确定的购售业务范围内的真实、合规交易,并可提供书面证据,具体操作中境外参加行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的展业原则,履行人民币购售的真实性审核义务。具体可参照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8、办理远期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可采用差额交割方式吗?

在保证实需原则的前提下,人民币购售项下的衍生品交易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额或差额交割。

9、如何理解境外参加行、境外清算行、境内代理行、外汇交易中心在履行真实性审核方面的义务?

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承诺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并基于审慎原则对境外参加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代理境外参加行入市或允许其直接入市。境外参加行应按“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展业。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入市的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报送人民币购售信息。

10、如何保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为保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有序开展,《通知》明确规定,一是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遵循审慎原则,注重购售双向平衡发展,避免资金大进大出;二是上海总部、外汇交易中心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对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依据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的承诺要求其配合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三是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人民币购售业务发展需要,必要时可采取宏观审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平盘手续费率等,以保持人民币购售业务平稳开展。

11、《通知》中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和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送信息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有关备案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有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引办理。

五、沪股通下港股通股票调整:平安好医生、碧桂园服务调入,中国圣牧、现代牧业调出

关于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名单调整及下一次定期调整时间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沪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名单发生调整并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生效。相关调整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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