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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法院再曝糊涂案:债主吴茂十年惨陷“执行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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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虚假债务反比真实债务“优先偿还”

●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多次督办,责令当地法院纠正错误裁判

●茂名、高州两级法院多次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高州国土局等单位刻意对抗执行,案件一拖十年至今未果

●债主吴茂十年维权,被迫变卖家产,一贫如洗

本报记者肖航向明凯文

1995年,广东省高州市信兴购销部老板吴茂,用自己的部分积蓄,再加上向银行和亲友借贷来的钱共575,355元人民币,以每月5%的利息转借给同村的朋友吴德胡做生意,限在三个月内还清;吴德胡用自己的五层楼房产作抵押。半年后借款分文未还,吴茂遂于1996年初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根据吴茂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查封了被告吴德胡的房产。可是,高州市人民法院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将吴德胡的房产裁定给了伪造借款关系的案外人———高州市大坡农村合作基金会。此后,茂名、高州两级法院又几次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吴茂至今也没有完整拿到早该到手的债款。为了归还自己当初从银行贷的款,吴茂将家里的房子贱卖给了别人,一家人流离失所……这桩离奇的十年“执行困局”,使他全家陷入了无边的惨境之中。

1、57万借款惹出的官司

结果:法院调解还款依法查封房产

1994年9月21日,湛江市外贸局茶叶进出口公司经理吴德胡给吴茂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吴茂贷款借给他做生意,同时吴德胡约定将自己位于高州市大坡镇的一幢1548平方的房屋作为给吴茂借款的抵押。吴茂和吴德胡同是高州市大坡镇禾田管理区人,交往甚密。基于此,吴茂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贷30多万元,同时向亲友借款,再加上自己的积蓄,凑齐575,355元人民币,于1995年9月20日,借给了吴德胡和吴玉军(两人系叔侄关系),双方规定吴德胡和吴玉军每月支付5%的利息给吴茂,限在三个月内还清本息。

可半年过去,吴德胡和吴玉军分文未还,吴茂多次讨债都无功而还。1996年初吴茂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该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被告吴德胡的房产。1996年4月10日,高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两被告吴德胡、吴玉军,必须在1996年4月20日前归还给吴茂35万元(到1996年4月20日止,本息共计760619.31元),余下的410619.31元必须在同年30日前全部还清给吴茂(1996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别计)。

可是,还款的日期已过,被告仍不还款,吴茂从1996年5月16日开始,多次向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已被查封的吴德胡房产还债。

2、被封房产要“优先偿还”农基会

内幕:农基会与债务人合谋假造“贷款”

就在吴茂满心期待法院通过执行拍卖吴德胡房产来偿还自己债务的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1996年6月28日,高州市大坡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农基会)向高州法院交来一张手写的盖章便条,大意是:吴德胡在该农基会贷了款,其房产已在该基金会抵押,“房款应先还大坡镇基金会借款本息,其余部分由你院处理”。就是根据这张便条,高州法院于1996年8月21日出具043号裁定书,裁定将吴德胡的房屋公开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农基会及吴茂的借款本息。

1997年7月,高州法院又以139号裁定书,裁定对吴德胡的房产以65万元价格卖给农基会,先抵偿吴德胡欠农基会“贷款”本息438,940元,余下211,060元用于偿还欠吴茂的债务。

本来是自己申请法院查封用来偿还个人债务的房产,却被优先偿还给了农基会;而农基会根本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也没有公证书等任何法律文书,完全不符合符合法院执行和优先偿还的法律规定。吴茂咨询律师后,认为法院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同时,他对吴德胡是否真的借了农基会的款也产生了怀疑,于是便四处申诉。

两年之后,茂名、高州两级检察院派员调查吴德胡与农基会之间的“贷款”情况。1999年11月13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在抗诉书中,检察机关指出,“经查大坡基金会账薄和经办人(该会主任)张成、会计刘有德证实,大坡基金会与吴德胡的借贷关系是在本案诉讼执行后才确立的,是在收到房屋拍卖款后才出账确认的,……大坡基金会为掩盖吴德胡在本案执行前的假借款事实,在财会账上竟采取删改、加插方法进行掩盖,在总账上将原贷款人李信删去,插上贷款人吴德胡字样。在现金收支明细单据中没有吴德胡的贷款支出。大坡基金会既不参加本案的诉讼,也没有具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没有确立的真实的借据凭证),而原审法院对这一事实未经查清的情况下,就凭大坡基金会的一份请求就以[1997]高法审执字第139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将吴德胡抵押给本案债权人吴茂的抵押财产(房屋)拍卖后给案外人大坡基金会偿还借款本息438940元……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3、省法院省检察院强力督办纠错

效果:上热下冷阳奉阴违全无实效

由于法院提出执行中的执行裁定不能抗诉,茂名市检察院便向广东省检察院反映情况。期间,茂名中院于2000年5月18日作出6-2号民事裁定书,维持高州法院1997年7月的139号裁定书。

2001年7月31日,广东省检察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可是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没有对此案进行纠正。2002年3月20日,广东省检察院再次督办此案并下达《关于尽快审查吴茂申诉案的函》。

同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吴茂执行投诉案的处理意见》,“本院认为,执行工作必须严肃执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高州市人民法院对大坡镇农金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立案强制执行,并作出(97)高法审执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书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你院应当责令执行法院限期依法予以纠正。”

茂名中院于同年7月19日,对此案作出(2002)3号终审裁定,撤销该院此前(2000)6-2号裁定书及高州法院(1997)139之一号裁定。中院遂要求高州法院错误支付给大坡农基会的438940元及利息执行回转给吴茂。吴茂说:“可是,高州法院只是在形式上走了个过堂,向大坡农基会发了个执行通知了事;实际上,当初农基会那个便条,就是高州法院法官叫他们写来的……”

此时,距吴茂当初起诉已经过去7年多时间,吴德胡的房产已被农基会在1999年1月以55万元转卖给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大坡国土所。一起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已变得物是人非。

吴茂说:“省高院专门派人于2002年10月15日,到高州法院调解执行回转,但是受高州市政法委、法院和大坡农基会三方的阻挠,没有调解成功。”据吴茂介绍,当时广东省高院执行长蔡树广当场宣布,将本案收归省高院统一执行。

在强力干预仍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2003年10月22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指定由湛江市的吴川市法院对该案异地执行。

4.异地执行阻力重重

怪象:高州法院缺席判假债务成立国土局买楼不成竟要没收

吴川市人民法院受省高院指定执行该案后,做了大量调查、执行工作。

记者看到,在吴川法院在2003年4月13日的第88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经系统调查后的该案真相描述如下:

一、吴德胡与大坡农基会没有发生借贷关系。从农基会的财会帐册中,没有发现吴德胡的借款记帐……明显是吴德胡与农基会的恶意串通行为,实际上双方没有发生借贷关系。二、经吴川法院到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查实,农基会与吴德胡并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借款登记手续。三、大坡农基会是非金融组织机构,因此其提供的与吴德胡之间的借款合同,既是无效合同,又是假借款合同。

另外,吴川法院还查明,农基会将房产转卖给高州国土局大坡国土所,但双方均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该房产至今依然在吴德胡名下),此后,在没有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前提下,国土所即对该房投入装修。因此,吴川法院决定驳回案外人高州国土局的异议。法院遂决定将吴德胡房产执行回转、公开拍卖,执行吴德胡应该偿还给吴茂的债务。

就在吴川法院作出此裁定书后不久,又接连发生两件怪事:

其一,高州市法院采信早经检察机关查证系伪造的、农基会出具的7年前吴德胡向该会贷款手续,对大坡农基会诉吴德胡借款纠纷一案立案审理。在当事人吴德胡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于2004年4月19日下达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又一次判决农基会与吴德胡借贷关系成立,对吴德胡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其二、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7月13日,出具第5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在申领政见过程中,吴德胡隐瞒其非农户口的事实,弄虚作假,欺骗大坡镇人民政府向其核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由,决定“没收该楼房”。国土局12年前发证准建、5年前自己单位出55万买来的房子,如今因为面临法院的依法执行,却宣布其为非法建筑,要“没收”。吴川法院在给省高院的汇报材料中指出,“高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法院驳回异议裁定书后,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是刻意对抗法律”。

高州法院判决半年后,广东省高院2004年10月12日发出粤高法执督字第57号通知,指示吴川市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大坡农基会在已经非法取得的房屋价款范围内赔偿,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对与高州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省高院的通知中说,“其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

2004年11月8日,吴川市法院根据省高院指示作出裁定,要大坡农基会返还取得的房屋价款以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吴茂。可是大坡农基会拒绝还款。

2005年1月28日,吴川市法院对大坡农基会的主任韦广强实施拘留,在拘留韦期间,大坡镇有关领导找吴茂协商,表示原意先给吴茂支付10万元,条件是解除韦广强的拘留。吴茂提出要支付23万元,对方不同意。高州市法院请出高州市有关领导一起到湛江市“多方协调”,将韦广强提前解除拘留……

2006年3月27日,记者来到吴川市法院采访了执行庭庭长郑日联,他十分感慨地对记者说:“这个案子一直执行不下来的主要原因是,在我们法院执行期间,高州市法院在没有调查、审核,仅凭一份检察机关早已认定的伪造的借款手续,判决吴德胡与农基债务关系成立,农基会对吴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据郑日联介绍,他曾多次到高州市法院联系办理兑现事宜,高州市法院办案人员说,大坡农基会一分钱都不同意退还。郑日联说:“省高院表示一定要强制执行,如被执行方要抗拒执行,就拘留韦广强。但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了,这个案子执行起来真是困难重重。”

5.十年“执行困局”落得家破人亡

惨境:变卖自家房产还债贫困中家人或病或亡

2006年4月18日,吴茂一脸沮丧地告诉记者,在这艰难而漫长的10年维权过程中,他的命运经历了重大的变故,几乎家破人亡,一贫如洗。

据吴茂介绍,吴茂在高州市高凉路的一栋五层半的房子,于1994年抵押在银行,贷款转借给了吴德胡。后来,银行追吴茂还贷,1998年8月,他不得不将自己的房子以438,000元价格,贱买给了别人,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从此一家六口借住在一处狭小而潮湿的小房子里。

吴茂的房子卖了不久,吴茂的父亲见儿子成天失魂落魄的样子,伤心不已,一病不起,含恨而逝;一个月后,一直跟吴茂一起生活的岳母,也病逝了。

2000年10月,吴茂患肠癌开刀30公分;吴茂的妻子也一连病了30多天,子宫全部被切除。由于家庭贫困,生活环境恶劣,吴茂的孩子也不断生病。

面对记者,吴茂眼噙泪花:“这十年,我为了这个案子落得家破人亡,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真是没办法估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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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法院裁定“执行回转”———

李章华赢回自家房子

本报讯记者马灿茂名报道:本报重点报道的《李章华:十年冤案百万富翁熬成白发穷人》一文,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近日,化州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然而这一裁定却让李章华高兴不起来。

化州法院认为,为了执行茂名中院作出的(200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对1998年2月20日公开拍卖黄伟明位于化州市桔城西路76号房屋(房产证号:0458288号),应执行回转。因此,化州法院于4月6日作出裁定:撤销化州法院于1998年3月3日作出的1998年化法执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解除化州法院于1996年12月10作出的(1996)化经初字第673-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虽然李章华打赢了官司,但对于赔偿一事,仍旧是一纸空文。

昨日,李章华告诉记者:“化州法院的这个裁定肯定是违法的,我的房屋根本已不存在了,早被化州法院公开拍卖了,已属于别人(周志贤)的。现在化州法院再把这个房屋判给我,要不了一段时间,我是否又要和周志贤打官司呢?!”“我一定要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抗争到底!”如今,李章华仍然决定向上级申诉。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李江认为,这个解除查封的裁定对实体(房屋)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时对李章华挽回所有损失更加不切实际。因为,这个实体(房屋)并不在法院查封阶段中,而且该房屋经过化州法院拍卖后,现在已经是周志贤的了,并已有该房的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周志贤于1998年2月20日从化州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屋(房产证号:0458288号),是合法的竞买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周志贤。如今,化州法院又对该房屋进行解封,不知是何意。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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