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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秋斌

贵州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
黄秋斌,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福建安溪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法学博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贵州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1]
2019年9月,经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秋斌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
中文名
黄秋斌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出生地
福建安溪
出生日期
1972年6月
毕业院校
清华大学

人物履历

播报
编辑
1990.09—1996.08 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环境工程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系编辑学专业学习
1996.08—1998.08 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助教、记者,光明日报社科技部编辑(兼)
1998.08—2001.12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结业
2001.12—2002.03 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主任助理
2002.03—2002.06 清华大学科技开发部副主任(副县级)
2002.06—2004.09 清华大学教师(其间:2002.06--2003.08挂职任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副秘书长;2003.08--2004.09挂职任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4.09—2005.03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副秘书长
2005.03—2006.04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2005.01--2006.02挂职任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常委、副区长)
2006.04—2006.05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息烽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2006.05—2006.11 贵州省息烽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2006.11—2008.07 贵州省息烽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8.07—2008.11 贵州省息烽县委书记、县长
2008.11—2011.10 贵州省息烽县委书记
2011.10—2011.11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保留正县长级)
2011.11—2013.04 贵州省黔东南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其间:2012.04--2013.02挂职任中国人民银行条例与法规司副司长)
2013.04—2013.06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黔东南州副州长
2013.06—2014.05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2010.09--2013.12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
2014.05—2014.08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分管常务工作)、党委副书记
2014.08—2016.01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分管常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
2016.01—2017.03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
2017.03 --2017.12 贵州省黔东南州委书记、凯里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7.12--2018.09 贵州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3]

人物相关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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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被查

2018年8月15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秋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

免去职务

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黄秋斌贵州省粮食局局长职务。

提起公诉

2019年6月,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贵州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秋斌受贿罪一案,在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六盘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正权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铁军担任审判长。贵州省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有关负责同志观摩了庭审。
该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秋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息烽县县长、县委书记、黔东南州委常委、副州长、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黔东南州州委书记、贵州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秋斌,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告人黄秋斌对指控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陪同下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并通过多媒体展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秋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中被告人黄秋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4]

依法双开

2019年9月,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原委员、原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秋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黄秋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写个人档案材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黄秋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秋斌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党纪处分决定待召开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