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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市澄海县(今澄海区)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7-8]
2009年8月2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
黄松有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7年12月
毕业院校
西南政法学院
主要成就
二级大法官
出生地
广东汕头

人物经历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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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
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
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2008年10月,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09年8月,黄松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1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 [13]
是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8]

个人生活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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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学兼优

75岁高龄的周希宪,曾担任黄松有高中时期的语文老师,自黄松有进入当时的澄海县东方红中学起,教他至高中毕业。 多年后,黄松有平步青云,并未忘记老师。逢年过节回老家,黄虽来去匆匆,但仍不忘问候老师。
当年黄荣升最高法副院长时,他为学生倍感欣慰,但他以后出事,“这是我想象不到的”,周希宪叹息不已。 周希宪老人称,黄松有生于三代贫农之家,在家中几个孩子里,排行最小。黄松有在学校里勤奋好学,谦虚谨慎,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他是班里的学习委员,语文和政治尤为突出。周希宪说,黄松有做的作文文笔流畅,常旁征博引。在语文课上,黄松有每每回答老师的提问,既积极又准确。 周希宪回忆,在性格上,黄松有不太爱说话,每天早早到校,放学就回家。
课外之余,黄松有的专长也开始显露。周希宪说,黄松有经常练习毛笔字。当时学校里的校刊都是用毛笔字写就,贴在墙上。黄松有加入校刊后,很多贴在墙上的校刊都出自他手。黄松有既会唱歌,也会唱戏。 1974年,黄松有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据说,他在自家门外贴了一副对联,“日出锄头畚箕筐,夜来箫弦琵琶筝”,用以自励。在农村劳作之余,黄松有并未放松学习。1978年,高考恢复,黄松有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录取,其命运由此转折。 [3]

热情不张扬

大学同级同学彭澎证实了黄松有的贫困和刻苦。彭对他的第一印象是,黄松有当年入大学时,明显能看出“来自不太富裕的地方”。黄给其的第二印象是,黄松有几乎每天中午总是要用废报纸练习毛笔字。第三个印象是,黄松有后来成了全校知名的歌星。
广东律师丛伟华同是黄松有的大学同窗。他评价黄“虽然文艺方面很活跃,但他为人并不张扬,比较收敛”。即便是毕业后,黄松有升迁很快,但他看起来并不特别。 黄松有在广东任职时,丛伟华曾去过其家里,“那也是一般广州市家庭的摆设,甚至还要差一些”。黄松有到最高法后,老同学去北京,“黄只要有时间,都尽可能出来和同学聚聚,对同学很热情”。 多名黄松有当年的同窗表示感叹,“不愿多谈,同学之间都很关注他的案子”。

论文谈廉洁

一名在法院系统工作的相关人士称,黄松有是一名学者型的法官。黄松有著述颇丰,尤其是在民事司法领域。
黄松有对其在学术领域的研究也颇为自信。他在自己的博士论文结语中谈到民事审判权的研究现状和研究难度时,自称其“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一只小‘领头羊’,对此似乎责无旁贷”。 很具讽刺意味的是,黄松有在他的博士论文中专门列出两个小章节,分别讲述“保持清正廉洁”和“加强自身修养”。黄松有在论文中写道,“法官穿上了法袍,就不再是一个普通的人……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保持一定和适度的距离” [3]

为官经历

1982年,黄松有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进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97年,黄松有调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湛江期间,他组织审理震惊中外的“9898”湛江走私案,因出色完成审判任务,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个人二等功表彰。
1999年,凭借在广东的成就,黄松有离开妻儿来到北京,走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使他在北京的表现同样出色,并据此于2002年12月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转战”北京的黄松有,曾因在全国力推执行威慑机制而受到媒体的追捧。此外,他健谈、开朗的性格以及对法律业务的深入思考,也给很多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时,他在工作之余笔耕不辍,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和多部专著。他还是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等高校的兼职教授,在被“双规”之前,黄松有堪称一位出色的“学者型”官员。 [4]

人物事件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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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大公报》等媒体报道称,黄松有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也有报道称,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称其为“性贪”。 [9]

案发原由

据媒体报道,黄松有被怀疑涉及其潮汕同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贪污舞弊案,此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杨贤才被怀疑在执行拍卖中涉及贪污舞弊,于2009年6月28日案发被中纪委"双规"。杨贤才在办拍卖案期间,收到了黄松有的指示。黄松有在该拍卖案中受贿金额非常惊人。 [8]

犯罪案情

检察院指控
黄松有
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10]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 [5]
第一烂尾楼
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拉下水的是位于广州市的“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这座曾因烂尾时间长、牵涉面广、牵涉资金多、“复活”历程曲折的“第一烂尾楼”竟被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竞拍成功。这两家公司如从天降,联手以9.24亿元人民币的低价收购了“中诚广场”,并很快出手转卖,售价高达13亿多元,净赚了4亿多元。面对这一“离奇故事”,外界深感到此次拍卖活动存在诸多蹊跷。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突然“双规”,黄松有这个深藏幕后的大法官也露出了狐狸尾巴。 据香港《大公报》等媒体报道称,黄松有主要涉及三大问题: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也有报道称,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称其为“性贪” [4]
湛江破产案
1997年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据了解,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产一案,在黄松有的操纵下,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1540万元。拍卖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这700多万一部分归中院所有,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粤西代办处。但这308万元实际上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3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 [6]

罢免职务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11]

双开

2009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黄松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生活腐化。黄松有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松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

一审宣判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