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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

湖南售假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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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是湖南人,2010年8月起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此事在网上曝光后,天价罚金引发一片争议。2011年年末,内蒙古高院撤销对李清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12年5月,鄂尔多斯中院做出重审判决,判决将对李清的罚金减至199万1859元。
中文名
李清
国    籍
中国
出生日期
1978年
职    业
商人
出生地
桂阳县
文化程度
小学

人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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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的老家在桂阳县欧阳海乡增源村,16岁时结束了4年务农生活,进城打工。其后16年里,他恋爱、结婚、经商,去过外地,最后还是定居在郴州市区。他先后在郴州马家坪、富民市场经商。 [1]

经销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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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鄂尔多斯”产品制作链条图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亲友的帮助下开始做服装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经营羊毛衫。其间通过进货渠道,李清在浙江省桐乡市的小作坊订了一批羊毛衫,包括假冒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品牌羊毛衫。
制作链条
2010年6月起,李清陆续从桐乡黄芦英、黄秋英等手中进购所谓“白坯衫”,这是由江浙一带小工厂生产出来的不带任何商标的羊毛衫,每件价格25元至75元之间,他先后采购了大约2.6万件。这些“白坯衫”没有直接发回郴州。李清找到了比他大3岁的周金柱,请他把“白坯衫”变身名牌。
周金柱自己并不制作商标标识,他联系了一个叫“阿忠”的安徽人,购买各种商标标识。在“阿忠”手里,一套“鄂尔多斯”商标4.5元,“恒源祥”“梦特娇”商标则是3.5元一个。周金柱将商标转手给李清时,每套相应加价,“鄂尔多斯”每套5元,“恒源祥”每套3.8元至4元,“梦特娇”固定为每套4元。在周金柱的联系下,一个叫陆晋飞的人,为李清将“白坯衫”缝制上了商标标识,每套1.5元。完成所有的制作工序后,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从浙江起运,运往郴州。

被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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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鄂尔多斯警方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对李清等人进行了抓捕。此案发生地是郴州,属于跨省抓捕。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警方的依据是公安部经侦局的一份通知。一份2010年2月21日下发的通知上说明,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鄂尔多斯中院认定的事实是,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计26187价,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个4300多万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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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李清的辩护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说,这个吊牌价比市场平均售价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鄂尔多斯中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
王福奎说,“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乡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为一些商品没有销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应从轻处罚。王福奎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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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中旬,李清归案一年后,案情以“天价罚金”为爆点,引发公众关注,也让他获得了不少同情。
2011年12月27日晚,李清的妻子李红英表示,内蒙古高级法院已经撤销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李清案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 [1]

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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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李清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1年12月,内蒙古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鄂尔多斯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收到了鄂尔多斯中院邮寄来的重审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与去年引发争议的那份相比,判决结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李清的罪名没有变,依旧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从5年减到了4年半,而罚金则由2151万元变为了199万1859元。
即使是这样,李清还是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一是199万元仍然无力支付;二是,案件的关键问题仍有分歧。 [2]

再起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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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0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浙江桐乡供货商朱娟玉指出,自2010年3月以来,她向李清交货(羊毛衫)共计91.8万多元,期间李清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9万多元货款,但至今仍欠她货款60多万元。她在得知李清被抓后,通过内蒙古警方到看守所向李清说明拖欠货款之事,得到了李清的认可并写下欠条一张。朱娟玉说,李清的安排是找李红英兑现,但却遭到李红英的拒绝。
对于朱娟玉提供的总价款77.3341万元的50张送货单,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表示,这些送货单是由原告朱娟玉填写的,没有被告签字认可,因此不具有证据的属性。
该案庭审后,法官表示,将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待李清被诉“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一案终审后再作判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