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有用+1
0

卢淳杰

广东省潮州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
卢淳杰,男,汉族,广东普宁人,1968年2月生,学历党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助教,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潮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正厅级)。
2018年3月26日,卢淳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卢淳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
中文名
卢淳杰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出生地
广东普宁
出生日期
1968年2月
毕业院校
华南师范大学

人物履历

播报
编辑
1986年09月,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应用专业学习;
1990年07月,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生工作秘书、团委书记;
1992年12月,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党总支部副书记(1995年01月定为正科级);
1995年07月,汕头市教育局局长助理(其间:1997年09月至2000年07月参加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1997年11月,汕头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其间:1997年11月至1998年06月兼任局长助理);
1999年06月,共青团汕头市委书记、党组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其间:2001年03月至2001年07月参加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2年03月至2003年08月参加省第四批高层次人才出国进修培训班学习);
2005年10月,汕头市委副秘书长;
2007年02月,南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8年03月至2010年06月参加中山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
2008年09月,潮州市政府副市长;
2008年11月,潮州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其间:2009年03月至2010年01月参加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2011年07月,潮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1年11月,潮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
2013年09月,潮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
2014年08月,潮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理市长、党组书记; [3]
2015年02月,潮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4]

人物事件

播报
编辑

违纪被查

2016年6月17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广东省潮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卢淳杰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5]

辞去职务

2016年6月30日,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卢淳杰辞去潮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6]
2016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卢淳杰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7]

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东省潮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卢淳杰(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8]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1日,据最高检消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对广东省潮州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卢淳杰(正厅级)决定逮捕。 [9]

依法双开

2017年1月,据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对潮州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卢淳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卢淳杰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或升迁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接受和免费使用他人提供的建材和小汽车,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占用市政府周转房归个人使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卢淳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卢淳杰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

提起公诉

2017年8月,广东省潮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卢淳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卢淳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卢淳杰,听取了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淳杰在先后担任共青团汕头市委书记、广东省汕头市委副秘书长、汕头市南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广东省潮州市副市长、潮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潮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潮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判刑

2018年3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潮州市委原副书记、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淳杰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对卢淳杰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卢淳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卢淳杰在担任共青团汕头市委书记,汕头市委副秘书长,汕头市南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潮州市副市长,潮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潮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潮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7.5916万元、港币742万元、美元5.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淳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卢淳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