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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访学者论坛】陈壁生:《殷周制度论》与观堂之志

发布时间:2023-06-19

2023年4月11日下午,文研院第十四期邀访学者内部报告会(第六次)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111会议室举行。文研院邀访学者、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陈壁生作主题报告,题目为:“《殷周制度论》与观堂之志”。 第十四期邀访学者郜同麟、郭小雨、胡成、廖钦彬、林岩、宋婧、王辉、谢地坤、姚治华、余辉、翟韬、张震、朱天曙、西村阳子、Isaac Bazié,文研院院长邓小南、常务副院长渠敬东、副院长杨弘博、院长助理韩笑出席并参与讨论。


陈壁生教授作主题报告


论坛伊始,陈壁生教授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殷周制度论》的思想与王国维之志,包括:一,王国维之学;二,《殷周制度论》的起点;三,宗法与服术;四,庙制与同姓不婚;五,二重证据法;六,观堂之志。陈壁生教授认为,王国维之死是中国现代史上重要的文化现象,可以从《殷周制度论》中探寻王国维的心路。


1927年农历五月初三,五十一岁的王国维在颐和园鱼藻轩投湖自尽


陈壁生教授首先介绍了王国维的学术梗概。根据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毕业的学者吴其昌所写的《王国维先生生平及其学说》,王国维的治学分为几个阶段:“他的治学的初、中、晚三期——第一期的哲学、文学、文艺理论,第二期的古史、古文字学,第三期的西北地理、辽金蒙古史——均有可贵的遗产留给后来的人。”其中,《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周制度论》都是第二期的代表作。


《殷周制度论》的写作,根据1917年9月1日王国维致信罗振玉所说的:“前日拟作《续三代地理小记》,既而动笔,思想又变,改论周制与殷制异同:一、嫡庶之制;二、宗法与服术(此二者因嫡庶之制而生);三、分封子弟之制;四、定天下诸侯君臣之分;五、婚姻姓氏之制;六、庙制。此六者,皆至周而始有定制,皆周之所以治天下之术,而其本原则在德治。虽系空论,然皆依据最确之材料。大约二十左右可以告成,月杪可以写定也。”王国维在写作《殷周制度论》过程中,与罗振玉多次往来通信,留下了珍贵的研究材料。


接着,陈壁生教授介绍了《殷周制度论》的思想起点,即《殷周制度论》不是对殷周制度的直接研究,而是卜辞所见殷制与经书所见周制的巨大张力,在这种张力中,发现殷周之间的变革。这就涉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在这篇文章中,王国维认为:“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自汤至于帝辛二十九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其传子者也多传弟之子,而罕传兄之子,盖周时以嫡庶长幼为贵贱之制,商无有也。”卜辞所提供的“最确之材料”,带来的最大问题:这套以兄终弟及为核心特征的制度,无法支撑起传统经史文献中所述的制度。


传世文献中所涉及的继承制度,都是嫡长子继承制。因此,《殷周制度论》认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


接下来陈壁生教授分别阐述了《殷周制度论》中的几个方面。


一是宗法。《殷周制度论》认为:“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如果按照兄终弟及的继承制,经书中的宗法制度将无立足之地。


二是服术。《殷周制度论》认为:“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母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公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嫡妇大功,庶妇小功。嫡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大夫之嫡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嫡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嫡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也就是说,殷制不可能有《丧服》中的服制。


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


三是庙制。《殷周制度论》认为:“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则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如果兄终弟及,不可能有宗庙制度。


四是同姓不婚。《殷周制度论》认为:“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因此,经书中最核心的宗法、丧服、庙制、同姓不婚等制度,在以兄终弟及为基础的殷代制度中,根本不可能实行。


陈壁生教授解释了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所运用的“二重证据法”。王国维《古史新证》(1925年)解释道:“而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


“二重证据法”表面上是以古书与出土文献相证明,但事实上,王国维是在熟稔经典的基础上,根据“最确之材料”(即甲骨文),发现《史记》等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殷代兄终弟及的制度是真的,而兄终弟及制度无法支撑起整个经典系统所涉及的重要制度。那么,便可以说明,在殷周之间发生了一场巨大的革命性转变。卜辞就像杠杆,嫡庶之制就如支点,王国维以此撬起整个殷周文明大转型的理论。


位于清华大学校内的王国维碑


最后,陈壁生教授认为,王国维强调“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又强调周公所缔造的国家特征:“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事实上,王国维认为,周公缔造国家的理想,“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这一理想,在王国维的时代已经破灭,而这正是他决绝自沉的深层原因。